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经济犯罪起诉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隐瞒和故意销毁应当予以清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被怀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保存:
(一)隐瞒或者销毁的会计数据涉及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2)隐藏,销毁或拒绝交出会计资料,以逃避依法进行的调查和惩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任何人犯这种罪行,应处以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不低于50美元的罚款。 20000元或不足10000元。单位犯罪的,实行双重处罚制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无期徒刑。 5年以上或拘留。
《会计法》第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
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4条“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藏或故意销毁,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负责。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知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受到处罚。罚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属于本国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甚至驱逐的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2条第2款“藏匿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监禁。长达五年或拘留,并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如果有意掩盖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怀疑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给出起诉:1.隐瞒和销毁会计材料,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2.隐瞒,破坏或拒绝交出会计资料,以免依法查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纳税人伪造,更改,隐藏或销毁帐簿,未经授权的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上列出支出要么不列出或少报收入,要么拒绝在税务机关通知后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而那些未付或未付应纳税额的人则属于逃税行为。缴纳或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纳或未缴纳税款的50%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未支付或少付已扣减或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其未支付或少付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超过50%且少于五倍的未支付或少付的款额精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由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账目,隐瞒或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侵占,挪用公众财产资金,职业对因违反社会责任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反法律,纪律已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予以吊销。自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44条“隐藏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该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了账簿和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中列出了支出,或排除了或报告不足的收入,或在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单,未支付或少缴税款就是逃税。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未缴纳或未缴纳的预扣税,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征收或少缴税款。处50%以上5次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隐瞒或故意毁坏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均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计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45条“指示,指示或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或更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准备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隐瞒或故意破坏应依法保存的会计构成犯罪的凭单,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没有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单位已被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免职的行政处分。您可以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判断故意破坏会计凭证的罪行。
为构成隐瞒或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罪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侵权的对象是国家会计管理令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会计数据是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在有效执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验证相关的非法和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的会计法明确规定,由于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虚假的帐目,隐瞒或故意破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业贪污和其他与会计职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上述人员外,因违反法律,纪律而被撤销会计资格的人员,自其会计资格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会计资格证书。隐瞒或故意破坏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上,它表现为隐藏或故意破坏应在严重情况下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1)“隐藏”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有关当局监督和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和理解有关犯罪证据并要求他们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时的有意转移或隐瞒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 “销毁”是指销毁或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3)“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阐明经济责任以及书面凭证作为记账基础,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4),“会计帐簿”是指由某种格式和相互关联的帐户页面组成的帐簿,它基于会计凭证,全面记录,反映和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总账,详细的帐目,日记帐和其他辅助书籍。
(5)“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会计计算材料准备的报告文件,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不应将其理解为仅限于公司或企业的人员,因为它列在“妨碍公司或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部分中。
这种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地达到“严重情况”即构成犯罪。侵权的目的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市场经济管理的秩序。
此外,根据《会计法》第45条的规定,相关人员授予,指示或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隐藏或故意破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报告。如果情况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
扩展数据
1.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23条:
所有单位应建立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文件,并妥善保存。
《刑法》第162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处以罚款,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
隐瞒或故意破坏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如果怀疑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予以起诉:
(1)。隐藏或销毁的会计数据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2)隐瞒,销毁或拒绝交出会计资料,以逃避依法进行的调查和惩罚。
2.处罚:
《会计法》第44条:
隐瞒或故意破坏应依法保存的构成犯罪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加于单位并对其直接负责。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该单位或有关单位属于本国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处分,以免职直至开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撤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45条:
{1}(1)指示,指示或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或更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准备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隐瞒或故意破坏应根据以下规定保存的会计凭证法,构成犯罪的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属于本国工作人员,还应对其所属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撤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