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出资程序合法,完整,就不能将其视为虚假出资,也不能退还。
投资者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累计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被投资方
借款:固定资产或应付税款
贷款:实收资本
[问题]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共同开发的技术,该公司的评估价值为300万元,我公司占90万元。我需要纳税以评估价值吗?我的公司是否打算用这种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是否与税收有关?[答案]贵公司与他人的联合技术开发从根本上是自主开发的,而不是分配的,价值评估会计显然违反了历史成本原则,因此既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也不符合税收规定。规定。在会计方面,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应当依法登记产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注册费,律师费和其他依法发生的支出确定。 ;开发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如果采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实际费用划分为研发费用,将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资本化为已开发技术。 (无形资产)的代价。在税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开发和申请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并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为研发费用的任何款项,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应当分期支付。摊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并允许扣除,但企业自行扣除的无形资产应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开发支出无法计算摊销费用的扣除额。因此,总的来说,您的公司不能直接按评估价值确认无形资产,而应按照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使您的单位以评估价值入帐,所计算的摊销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开发完成后,联合开发的任何一方以评估价购买了该技术,即另一方转让了自己的股份,那是与开发本身无关的进一步的经济活动,那么股权转让已发生资产的应税行为。简单的共同开发行为和各方根据评估值本身确定的份额并不涉及纳税,但不能根据评估值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您的公司可以将评估值注册为进一步经济行为的参考。如果您的公司要投资于该无形资产,则可以将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来确定公司的投资份额。
现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所得,应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征收。税。但是,是否对无形资产投资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不同。
1.公司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项规定》(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8条。具有无形资产的股份并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投资各种无形资产的行为不是转让行为,也不属于营业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取得的股权转让,仍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的税项征税。所谓“股份投资”,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在投资无形资产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按照一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百分比扣除转让费用或取得固定收益,并且不承担投资风险,则该投资份额不是投资份额,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税项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经营活动时,应当分解为公允价值。与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有关的有价销售,应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确认转让资产的收入或损失,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当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形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则认为转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一部分视为转移损失,扣除所得税前。因此,公司在境外投资时对无形资产进行增值或增值评估时,应计算增值部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评估和投资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以非货币交易交换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应纳税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①评估价值>当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所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金)
贷款: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评估的账面价值)×税率
②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投资)
(2)如果企业实施旧会计系统
①评估增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递延税(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率=税
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
②评估损害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2.个人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上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投资有形资产股份的个人也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投资无形资产股票的个人无需缴纳营业税。
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值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及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投资于该企业后,从增值评估中获得的收入在投资企业股权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转让,清算时有收益的,应当遵守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的财产价值”是指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对无形资产投资的个人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转让股权时,财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的扣除值只能基于评估前的价值,而不能基于增值评估的价值。实际上,这意味着将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到转移再征收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