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因为法律条款非常明确,优惠政策更合适
个人因受雇和受雇而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中获得的收益,应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以及个人收入来计算股票期权的税收收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确定股票增值权的应税收入:
某项股票增值权的行使应纳税所得额=(行使日的股票价格-授权日的股票价格)×行使股票数
2.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上市公司向授权人赎回股票增值权的日期。
3.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在股票登记之日的股票市场价值+当前手数的股票市场价格)/ 2×当前手数的股票数量-激励措施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该批次解除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4.发生应纳税额的时间是解除每批限制库存的日期。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 5号文件等规定,因受雇和受聘而从上市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收益的个人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薪水,依法扣留“工资收入”和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税收入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属于激励对象的,原则上应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对上市公司进行限制性投资。由激励对象中国(海外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股票登记结算公司股票登记之日的股票平均市场价格(指当天收盘价)和股票的当前市场价格(指当天的收盘价)乘以这批股票第二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减去该激励对象发行的当前一批激励对象的股票数量,该数量与为获得限制性股票而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相对应,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的市场价格+当前批次股票的市场价格)÷2×当前批次的股票数量–动机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股票数量在当前批次中副本÷动机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2)应付税款
1.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收入,应按照《财税》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公式列出。 [2005] 35号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的应税金额=(以认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规定的月份×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规定的月份
适用的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额(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和薪金应税收入的商除以指定的月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确定的。
2.个人在纳税年度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中获得两倍或更多(包括两次)的收入,包括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相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收入或如果同时合并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则上市公司应当将其纳税年度的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额。国税函〔2006〕902号。计算公式为:
的应税金额=(当年纳税年度以股票期权形式获得的工资薪金的累计应税收入÷规定月份×适用税率-快速计算的扣除额)×规定月份-累计的工资中的薪金和工资当前纳税年度的股票期权形式已付税款。
其中,规定月份= ∑以股票期权形式出现的每种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与该时间的国内工作时间的月数或收入/ ∑的乘积。各种期权形式的工资和股票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您可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