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帐单
持卡人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无法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如果错误开具了特殊发票,则由于出具扣除证明,将收取增值税。违反规定获得了购卡者的扣除凭证,不能扣除。根据发卡人是否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特殊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发票。
2.纳税
卡销售公司出售单一用途的卡,或者付款机构出售多功能的卡,通常,卡购买者支付一定的资金以获得同等的预付卡。尽管卡销售商获得了预收的资金,但未实现销售,所以预收的资金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有些卡销售商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费,管理费等。这是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应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应参照主营业务确定。
扩展数据
如果卖方和持卡人不是同一位纳税人,则在向持卡人出售商品或服务后,卖方将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记录与持卡人结算付款。由于增值税税负已在实际销售中确认,因此在结帐时无法再次确认。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卖方应在收到卡卖家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向卡卖家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预付卡结算的已收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已开具的发票也可用作资金的收据和付款证明,属于“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和编码(试行)”中的“无销售税”。
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第53号公告规定:“出售单一用途的卡,或接受从单一用途的卡持有人充值中获得的预收资金...向购买者和充值者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发票”。
这是因为,尽管卡销售商收到了付款但实际上并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但它不满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持卡人实际上并未缴税,因此购卡人无法扣除进项税。发出的发票仅用作资金收据和付款凭证,属于“不发生销售行为”不能为税收项目开具特殊发票。
卡销售商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付款单-预付卡预收款
卡购买者的会计分录为: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
其次,对于使用消费者卡从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卡购买者在获得预付卡时已获得发票,可用于扣除所得税前的费用和支出。将导致重复扣除同一项目。因此,第53号公告明确规定,卖方有义务缴纳增值税,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收入应宣布为未开票收入。
卖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预付卡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此规定也带来两个问题。一种是当持卡人和持卡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持卡人如何购买商品或服务;第二个是当发卡人和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时,说明了卖方如何销售商品或服务。这两个问题尚待总局澄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1)一次性发卡机构或发卡公司(以下统称)称为“卡片销售商”)出售一次性卡,或接受通过向单一用途卡持有人充值而获得的预收资金,而无需支付增值税。持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9条的规定,向购卡者和充值者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不得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2)持卡人使用单一用途的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卖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
情况1
我公司购买了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并获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无税”。
借:预付卡,预付卡5000元
贷款:银行存款5000元
可能不会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能未扣除公司所得税。
案例2
我们公司使用购物卡为员工提供新年福利,10名员工,每人购物卡500元。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元
贷款:预付帐户-预付卡5,000元
(1)附件中应附有购买卡发票副本和员工的购买卡签名表;
(2)是一项个人福利,应将其合并到当月的工资中,并对“薪水”所得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
情况3
我们公司使用购物卡向客户提供社交娱乐费用,以维持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商务娱乐费5000元
(1)税前扣除应根据商务娱乐费,以购买预付卡和相关礼品券时获得的发票复印件为基础;
(2)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案例4
我的公司使用购买的购物卡在销售产品时以礼物的形式将其赠送给客户。例如,当达到一定数量的销售额时,可以给出一定数量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5000元
(1)对于不属于随机礼物的情况,无需考虑预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在销售过程中以购买礼物的形式赠予客户,例如,当客户达到一定的销售额时,可以赠送一定数量的预付卡。该证明在扣除营业税促销费之前扣除。
案例5
我们公司使用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并获取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办公费5000元
采购办公用品可以与购物卡的购买发票和购物清单一起存入贷方,并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