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一些常见避税方法
1.合理开展并行业务避税
税法规定,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开核算,增值税应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否则,增值税以较高的税率计算。因此,纳税人在执行不同税率的项目时,应在取得收入后开立帐户并分别记录销售额,以免缴纳过多的税款。
2.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来避税
税法规定,通过现金折扣销售的商品应在发生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并且不得从销售中扣除;如果折扣和销售列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应通过商业折扣进行销售,增值税可以根据折后余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因此,如果纯粹是为了避税,则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法比现金折扣方法更具成本效益。仅在工序中应注明折扣金额和销售金额,且折扣金额不能单独开具发票,否则将包括在销售金额中以计算税额。
3.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合理避免纳税
税法规定,通过直接收款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发送货物,都是销售收据或销售收据,以及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如果无法及时收取货物以进行信用销售,则卖方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税率。对于以信贷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出售的商品,合同中规定付款日期的日期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信用销售或分期付款方式准确地预测客户的付款时间并出售商品,尽管最终纳税额相同,但由于确认收入的延迟,纳税时间会延迟时间。由于金钱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4.出口退税和避税法
是一种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合理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所有申报离开的出口产品应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但国家不能退还的产品除外。出口退税产品,退税按照国家统一批准的退税率计算。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的企业必须熟悉退税的范围和退税的计算方法,并努力使出口产品符合合理的退税要求。对于某些企业而言,欺诈税务官员或海关官员的“出口退税”是不可取的。
无论如何,避税必须是一项法律行为。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中避税的目的是客观合理的。一种
增值税的合理避税方法包括使用国家优惠税收政策,转让定价方法以及成本分摊,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1.使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减免税的权力归还国务院。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许多减税政策以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合理避税。
2.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指的是这样的事实,即参与产品交换和销售过程中的经济活动的双方为了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不是根据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利益产品定价基于共同利益。使用这种定价方法的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以达到减少或免税的目的。
3.分摊费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法摊销为成本。费用分摊是指在保证企业必要费用的前提下,公司尝试从帐目中寻找余额,以便将费用分配到最大可能的成本,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销售商品或加工,修理和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无形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资产,房地产和进口商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2条增值税率:
(1)除非本条第二,四和五款另有规定,否则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商品的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进口以下商品的,税率为11%
1.农产品,例如谷物,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空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商品。
(3)纳税人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除非本条第1、2和5款另有规定。
(4)纳税人以零税率出口商品;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5)在国务院规定的税率范围内,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