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企业的厂房必须首先将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进行清理。不论收入多少,收到的政府补助均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算。
2.由于它不是固定资产的销售,因此没有营业税。但是,根据清算后的具体情况,有必要查看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清算后的固定资产余额为贷方数,则会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余额是借方数,则将转为营业外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在税务局办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手续,并允许扣除税前费用。
3.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转移以清除和取消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减值准备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
(2)在清理期间支付清理费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银行存款
(3)收到政府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4)从固定资产结转的清算帐户余额
借方余额结转:借入:营业外支出-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方余额结转: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营业外收入-清理固定资产净收入
记录“特殊应付款”。
以下是会计制度的摘录和财政部发布的两份有关处理与税收有关的财政收入的文件,以供参考。
“企业会计系统”(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3.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2331特别应付款项
其次,企业应在实际收到特别拨款时从“银行存款”科目中扣除并贷记该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应按实际成本从每项资产中扣除部分。诸如“资产”之类的科目记入有关科目;同时,该科目记入借方,而“资金储备转入”科目记入贷方。资产中需要核销的部分记入借方,经批准后,该科目记入借方,相关科目记入贷方;赠款项目完成后,如果需要支付拨款余额,则将该科目记入借方,将“银行存款”科目记入贷方。
3.本科课程应根据专项应付账款的类型设置详细账目。
4.本科课程结束时的学分余额反映了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特殊应付款。
5203补贴收入
1.补贴核算企业实际上按照规定收到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者根据销售量或工作量确定的补贴固定额和由企业确定的补贴额。州。
其次,企业实际上首先收到增值税,然后退还增值税,从“银行存款”科目中扣除,然后贷记该科目。
企业根据国家根据销量或工作量确定的补贴额,根据国家计算的补贴额计算和补贴固定补贴额。帐户;当实际收到补贴时,将“银行存款”帐户记入借方,将“应收补贴”帐户贷记入贷方。
如果在国家财政支持领域给予其他形式的补贴,则企业应在收到补贴收入时将其收入包括在内,将“银行存款”作为借方,并对该主题进行贷记。
3.本科课程应根据补贴收入项目建立详细帐户,并进行详细会计。
第四,在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今年的利润”科目。转学后,本科课程应该没有余额
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机构费用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在使用这些资金后返还本金的除外。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税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支付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被视为非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财政交接的那一年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及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