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看一下《 OECD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每年都有一个版本,但几乎相同,主要从合法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来考虑转让定价的反规避方法。性行为,主要根据转让定价方式的选择和相应的工作。任何了解反避税的人都知道转让定价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的应用。我国称之为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各方之间的定价原则。因此,要确定跨国公司是否涉嫌避税,应在可比较的情况下比较其交易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利润,红利等)(主要是比较特定的产品特征,承担功能风险,合同条款,经济学环境和其他因素),是否与可比方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进行合理调整。当前,在我国有形资产的买卖中,交易净利润法被用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具体方法是在BVD数据库(这是要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中选择可比公司(一组数据,包括符合筛选条件的公司),然后选择这些可比公司中的一个财务指标(通常为净利润)用作参考值(由于这些公司的财务指标通常不一致,因此可以使用中间值)作为调整公司声明数据的基础。具体请参见国税发[2009] 2号文件。
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转让定价新规定,主要包括:国税发13号《特殊税收调整内部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3号文件”)。和国家税收问题第十六号《特殊税收调整重大案件复审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十六号通函》)这两份文件的颁布(以下简称“新转让定价规定”或“新规定”),不仅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的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也为我国的日常税收管理提供了启示。企业。
国税发第13号主要阐明了现行转让定价规定的原则规定,并进一步统一了内部管理。13号文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筛选特殊税收调整案件来源的机制,加强有关申报的审查,定期检查,并对特殊税收调整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各地的可比公司或关联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经批准后,可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有关可比公司或可比公司的信息,以实现全面的信息交流。此外,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规定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省级税务机关的单方面预约定价安排,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接受。标志安排。
《国税发第16号》是对重大案件的裁定和复审程序的特殊规定。根据16号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或以上,且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案件;涉及全国联合行业调查或集体联合调查的案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特殊税收调整的大案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审查组试行,每次会议一案。审核小组成员的意见应采用投票制度。
1.明确“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关联公司。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或业务目标和策略,通常不是基于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来确定交易的价格或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相关商品,技术或劳务的价格或成本标准,以实现整体业务目标和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没有明确的避税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缺陷,通过某种公开和正式的非法手段减少或逃避其税收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和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税收流失的措施和方法。反避税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制定具体的税收义务措施。例如,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例如取消税收递延,通过转让价格限制关联公司之间的避税措施,以及控制子公司的长期海外避税天堂的海外利润。第三,加强税收征管。例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反避税措施,用于确定是否根据转让定价对转让定价进行了特殊的税收调整。独立交易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类型: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金转移和使用;资金筹措;提供劳工服务。跨国集团内的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转让定价方法采取反避税措施。目前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反避税措施,包括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关系的识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方法,同期材料的管理,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磋商以及法律责任,均规定了转让的使用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体收益,转让定价将始终存在,并且避税和反避税将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