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别的费用科目。
企业损益表是指用于说明企业产生的收入和成本的帐户。具体包括:
①收入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②费用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③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收益:营业外收入
④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损失:营业外支出
属于,但不减去而是加。
资产减值损失是所得税调整项。应将总利润添加到资产减值损失中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这部分损失未由税务局确认,并且因为这部分损失导致了较小的利润。因此,税务局认为这部分不能从利润中扣除,因此必须加以补充。
根据审慎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较高的部分(即高于账面价值且低于原始账面价值)抵销了当期减值损失,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属于未批准准备金。花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扩展数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征收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费用。
7.未批准储备金的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5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和税收当局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的准备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民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支出,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该人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本收入;
(2)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扣除税项之前,折旧仍按照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税基计算。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资产折旧准备金只有在实际发生且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1.会计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计算因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的损失。
其次,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对主体进行详细说明。
3.如果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标准确定资产减值,则按照减记的金额计入借方,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储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工程材料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减债资产下降价准备金”,“物资损失下降价准备金”等课题。
第四,在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存货折旧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必须恢复相关资产的价值,并计提原减值准备金额。应该内,
根据增加的回收额,借记“坏帐准备金”,“库存下降价格准备金”,“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债务资产下降价格准备金”学分归功于“残料-降价规定”等主题。
五,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今年的利润”课程中。
帐单方式
1.对于固定资产,不能扣减在建工程的增值税。可以在2009年以后扣除,应直接计入费用中。
2.由于无法扣除,因此有必要转出
3.资产减值损失。如果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该资产无法确认,或者不再使用原始账面价值。我已经确认,否则它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并且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结果将是公司资产的虚假增长和利润的虚假增长。
因此,当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表明资产已减值。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基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与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
会计发生
时,发生借方,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
期末,余额转移到当年的利润中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便无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内转回,需要在处置时转出。
现在,固定资产可以扣除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