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企业独立进行的净利润分配,无论采用何种利润分配政策,均不会影响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负担,但会影响企业投资者(股东)的税负。 。因此,税收筹划应着重于减少投资者(股东)应为自己的利润偿还的税额,即尽量减少投资者(股东)为返还利润而应课税。主要方法有:1.分配利润(股息)的税收筹划。
关于纳税人从投资企业退还的利润(股息)的税收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并出具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总结如下:(一)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率的,纳税人的利润,股利和从联营企业收回的股息不予退还;如果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投资者企业收回的税后利润,股利和股利应按规定缴纳附加所得税。
(2)被投资单位亏损,从被投资单位收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股利,合资企业股利等),不得恢复为税前利润,直接用于取得利润。弥补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3)如果企业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又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则可以先用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损失,再使用该投资不需要弥补亏损的收入,如果在弥补亏损后有盈余,则无需支付额外税款。
(4)允许纳税人从国外支付的,在国外支付的所得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合计应纳税额,但扣除额不得按照中国企业的规定计算。应付所得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也将红利和合伙人,合伙企业收到的红利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投资和利润分享的税收政策为被投资企业选择合理的分配政策提供了可能,并使投资者(股东)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税收负担。具体方法如下:(1)避免低税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则应设法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包括分红和股利)或将其推迟进行,或者避免或推迟利润的返还(股息,股息)补充所得税。为了实现该目标,投资企业可以另外控制被投资企业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例1:某内地公司在经济特区投资B公司,股权比例为100%。 2001年企业A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33%。 B企业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15%。
如果本年度未分配企业B的税后利润,则企业A和企业B的纳税情况如下:企业A的应纳所得税额= 1000×33%= 330(万元)企业B的应纳税所得额= 500×15%= 75(万元)应缴所得税总额= 330 + 75 = 405(万元)如果企业B的税后利润按60%分配给股东当年,企业A和企业B的纳税情况如下:500×15%= 75(万元)应纳税企业A的营业收入= 1000×33%= 330(万元)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企业A的投资收入=(500-75)×60%÷(1-15%)×(33%-15%)= 54(10,000元)企业A应付的总所得税= 330 + 54 = 384(10,000元) )应缴所得税总额= 75 + 384 = 459(万元))从以上两个方案的结果可以看出,不相差的方案核算企业B的税后利润比分配企业B的税后利润的方案少征税。459-405 = 540,000元。尽管保留在企业B的税后利润中,但如果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偿还,则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和税收返还,但这至少为投资者带来了无息贷款。
(2)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分配股利来增加股票的价值,从而避免了投资者(股东)返还的利润(股息,股利)返还所得税。股份公司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大部分用作公司的追加投资,这将增加公司的总资产,不增加股份地增加公司的股票,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利益。对于公司股东而言,由于未从股份公司收回股息,因此没有以高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的所得税率部分偿还股息;股息无需为股息支付个人所得税,股息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对再投资部分获得优惠待遇,以增强自身实力。
2.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取利润的税收筹划。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专门为再投资退税提供了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利润直接从企业中再投资到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或以资本投资方式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不少于5年。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则税务机关会批准并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所得税的40%。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税款。
申请退税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并且必须在实际投资再投资基金之日起一年内持有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对于增资或出资证明,请向原税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外国投资者申请退税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所属年份用于再投资利润的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认定。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中国以托管,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这种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一般的再投资退税规定外,还应提供审计确认部门出具的证明,以确认经组织扩大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如果在规定的退税再投资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被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应按40%的税率办理退税。退款率。自被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者投入再投资资金使用之日起,经评估后评估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三年内,或者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内,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经评估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100%的退税率补足差额。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生产和运营之日起的三年内直接对不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托管或扩展企业进行再投资,或者未被连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则退还60%的税款。
上述规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选择如何处理外国投资企业的利润回报以减轻税收负担的可能性。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1)对于从外商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他们应选择尽可能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享受再投资退税,并避免将从国内投资返还的利润汇回国内。 。
(2)在决定再投资营业期时,应尝试选择营业期超过5年的再投资项目,以获得再投资退税。那时,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尽管应退还退还的税款,但这等同于无息使用该税款。
(3)在决定再投资项目时,尽量选择可以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项目,以获得100%的再投资退税。
如果您是北京的客户,请在您的帐户上签名支票,并保留该帐户的支票抬头。至于如何使用该支票,请随时
批准利润分配:借款:利润分配,贷款:应付股息,扣除公司所得税后,扣除股息所得税前。
使用公司的应付股款进行增资无需缴税。
企业的应付股份用于增加企业的资本,属于股票股利的分配。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票时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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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恶意采用
坚持追求真理
如果股东是个人,则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则不需要;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应付税款的减少通常意味着您已支付了先前应计的税款
应付股利为股利
1,
2006年
结转净利润:
借款:本年度利润200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
2007年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
贷款:本年度利润50
2,
法定盈余公积
借款: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20
贷款:盈余公积20
宣布现金股息:
借款: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180(1.2 * 1500/10)
贷款:应付股息180
每个账户余额的利润分配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
贷款: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20
-应付现金股利180
3。
2006:2000 + 200-200 = 2000
2007:2000-50 =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