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土地增值税的计划是在声明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入手,围绕具体案例进行规划。一,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提利息扣除方法。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认证的地方可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支出,应为按照本条(a)和(b)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额计算在内。对于无法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a)段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扣除。和(b)本条。以上计算扣除额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并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为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5在10%以内;如果纳税人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则允许将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为:(购置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款额+房地产开发费用)×10%以内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购买房地产,且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以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按照实际利率扣除其他开发费用学费。如果企业主要通过股本购买房地产筹集资金,且利息支出较小,则可以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减少更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地方政府规定的扣除率分别为5%和10%,支付的地价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分别支付利息90万元和70万元。在两种情况下进行计划(假设利息费用是可分摊的并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且不超过商业银行针对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首先计算扣除利息费用的差额(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个房地产开发费用)×(10%-5%)=(600 + 1000)×5%= 80(万元),二是判断何时准予扣除当扣除利息费用90万元时,由于90万元> 80万元,公司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分担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扣除利息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90+(600 + 1000))×5%= 170万元,否则只能扣除(600 + 1000)×10%= 160万,减税基数减少10万元,多交税款;同样,在允许扣除利息费用的情况下,当其为70万元时,由于700,000 <800,000,因此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法,即利息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配或税务机关未予分配。并获得金融机构的证明,从而使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扣除为(600 + 1000)×10%,160万元,而160-(70 + 80)= 100,000利息支出扣除额,增加税收减免基数10万元。 3.项目核算方法的选择基于《实施细则》第8条:“土地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计算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多个开发项目,或者将成本项目组合起来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例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的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销售为1亿元,豪华住宅销售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抵扣项目确实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抵扣项目为3000万元。选项1:无需单独核算,增值率为(15000-11000)/11=3.6%%,适用30%的税率。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5000-11000)×30%= 1200万元。方案2:单独核算时,如果普通住宅建筑物的增值税率为(10000-8000)/ 8000 = 25%,则适用30%的税率,而土地增值税(10000-8000 )应支付×30%= 600万元;高档住宅增值率为(5000-3000)/ 3000 = 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5000-3000)×40%-3000×5%= 650万元。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纳税总额为1250万元。独立会计比非独立会计的税收超过50万元。因此,应选择一个合并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第四,采用收费计价方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六条规定: “对于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收取房屋销售时代的所有费用。如果附加费包含在房价中并向购买者收取,则可以用作房地产转让的所得税,可以扣除该项目的金额,但不得将其用作额外20%扣除的基础;如果房价中未包含附加费,而是收取了附加费与房价分开,在计算时不得用作房地产转让的收入。也不能代增值扣除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使用手续费收集计划。例如,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房。根据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房屋销售期间收取20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支出为: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600万元,税前扣除额200万元。如果公司未将代理费纳入房价中,而是单独收取,则允许扣除额为200 + 600 + 200 + 200 + 600)×20%= 1160万元,增加值为3000-1160 = 1840万元增值税率为1840÷160 = 158.62%,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 764万元。如果将这些费用包括在房价中,则允许的扣除额为200 + 600 + 200 +(200 + 600)×20%+ 200 = 1360万,增加值为3000 + 200-1360 = 1840万增值税率为1840÷1360 = 135.29%,应交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360×15%= 716万元。显然,无论公司以何种方式收取费用,商品房出售的增加值都是1840万元,但是第二种收取方法将费用收取纳入房价,将增加可扣除项目。 200万因此,房地产公司必须少交土地增值税746-716 = 30万元。
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公司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作者:袁宏,中国科学技术情报2006年21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作者:庄慧萍,期刊-核心经济社会发展期刊经济社会DEVELOPMENT 2008 08-房地产税收筹划问题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作者:姚卓朋,嘉兴大学学报嘉兴大学学报z1 2006-房地产税收筹划行业:徐峰,中国高等学校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03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规划作者:田歌,期刊-市场现代化市场研究核心期刊2007年31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规划分析:陶建军,期刊-核心期刊当代经济当代经济学研究2 3-房地产企业土地税收筹划分析:马胜军,期刊和技术市场(上半年)技术与市场2008 05-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徐敏,科技信息期刊(学术版),Science科技信息21-房地产公司税规划问题研究:徐敏,科技信息(科学,教学与研究)期刊,科技信息,2007年第21期-土地税的房地产营业税计划分析:银行时代经贸期刊的演变(学术版)经济与贸易更新2008 03
房地产公司涉及多种税种,但它们被归类为流转税(营业税,附加费)。这些是根据发票收集的。由于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周期长,所得税涉及数年。销售收入确认方法;此外,它还涉及费用的资本化,这也与所得税有关;此外,还可以计划土地增值税。建议从所得税开始,分析土地增值税。无法计划其他税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纳税筹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主要是对陕西盛房地产公司进行研究,开发,销售,保留等业务环节的税收筹划基本分析;第四部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合理化税收筹划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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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的结算和结算与其他企业不同:预付款必须根据应税收入进行调整,即年底预算帐户的贷项数*批准的税后毛利率=应纳税额收入,增加所得税基数,然后根据所得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详见国税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