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缴股权转让如何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19-12-23 15:41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19-12-2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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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收益所面临的高额税费,我司有个税收筹划的配套解决方案,可以帮助股东节省75%%以上税金。合规合法,不影响并购。

一般来说企业自身所做的税收筹划,基本上都是地方税务部门采取的先征后返方式,只是将地税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可能还会涉及二次纳税。

我们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通过五级累进税率配合避税地税务部门的应税所得率,可以有效的将税率做低到4%%左右

转让 股权_股东 公司法

如何规避股权转让的9个陷阱

你好!

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变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1.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2. 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3.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4. 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5.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6.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7. 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8. 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9. 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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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实缴部分 如何征税

这属于是股份0元转让。

对于甲方来说是不需要交税的。

只是如果将来乙、丙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0元来计算成本。

其实,这种转让方式是不合适的,

转让后,乙、丙各占公司5%%股份,相当于实缴的25万里面他们也各占有5%%。

如果现在公司分割,乙、丙是有资格要求分到5%%的公司剩余价值的。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缴纳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外资股权变更,应该就股权交易全额,减去相关费用、股本后的余额,减按10%%税率计算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具体如何确认股权交易额,要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易判定情况、关联交易判定情况等因素。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避税操作空间比较小,但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该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税收负担。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股权转让,没有实缴资本,税务怎么变更,是不是要交各项说金

无实缴资本,只需要在转让方和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上分别贴5元印花。其他当前没有费用产生。

请以你所在地的税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主。忘采纳。欢迎追问。

股权转让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是资本联合之产物。资本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保障资本流通的自由与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股权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极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是如此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仅在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 而外部转让则因为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改变股东的原先结构,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外部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有别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仅有这个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上,并没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借口并不知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产生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就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至于陷入“欲哭无泪”的境地。但这其中“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个关键环节。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接到你送达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将这送达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否则其他的都没意义。因为有意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这回事,即使他实际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力提倡诚信的国家,这样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发生的。 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来固定这个关键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其他股东逐一送达该通知书,将“收到通知书”这一事实和“收到之日”这一重要日期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自己股权的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证。 除此之外,我们在公证实践中又面临了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中第一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而这种继承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权的继承,而且是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有财产权利,还有非财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变更后在税务方面有办法合理避税吗

现在这种状况下,首先,你确定转让的价格是否有增值?如果没有增加,再看看企业的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如果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基本是一致的,税务机关就拿土地增值直接征税是没有依据的。具体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所以,这里更多的是要给税务机关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认同。

如果搞定,要接我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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