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
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它
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
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
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
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
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
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
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
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举例说明: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如果销售涉及商品和服务,则是混合销售。
(一)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活动,按商品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活动,根据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同时从事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1.销售的先决条件。如果销售行为涉及商品但不涉及商品销售,则它不是混合销售。
2.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销售行为。如果是两个或更多行为,则为并发操作;否则,为并发操作。销售商品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个人。如果是两个或两个或更多对象,则也可以并发操作;商品销售与应税服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或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因果关系,则它也是一个并发操作。
3.两个要求。混合销售活动必须涉及应税商品和营业税服务,并且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和营业税非劳动应税活动。如果仅涉及商品或仅涉及营业税应税服务,则不是混合销售。
数据试点的扩展纳税人销售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商品,加工和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的,采用下列方法适用的税率或征税率:1.税率不同的商品,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销售,适用较高者税率。
2.对于销售商品,加工,维修,劳动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同利率的房地产,适用较高的利率。
3.对于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销售,加工,维修和分销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请从高适用税率中参考来源:《搜狗百科全书》-《营业税条例》改为《增值税试点》 。搜狗百科-混合销售行为
1.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下同),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又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进行了明确:“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3)(94)财税字026号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你好: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发生混 合销售行为, 均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如果不能清楚地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则从高点开始计算税款,也就是说,以较高者为准,计算税款。
混合销售行为是针对同一种商品而言。兼营行为是指经营不同的应税行为。
混合销售在计税时根据营业额的组成部分及主要经营定其税率。
兼营行为如能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否则税率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