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不少单位开始给员工发年终奖。对于这笔不菲的收入,不少企业不知如何缴税,甚至出现了少数“发得多拿得少”的怪现象。为此,记者日前请教了税务部门的税收筹划专家,为企业解疑释惑。
年终奖按月分摊交税
税务工作人员表示,相关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还应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前者应纳税额为: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后者应纳税额则为:(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某公司职员小王本月工资为2000元,又拿到了12000元的年终奖。则直接用12000元÷12=1000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由此计算出小王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而如果小王本月工资只有1500元,则先要用12000元减去费用扣除额与工资的差额100元,再除以12等于991.67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小王应该缴的税为〔12000-(1600-1500)〕×10%-25=1165元。
回避“临界点”可巧节税
“我多拿了一块钱,怎么竟然要多交两百多块的税?”少数员工在拿年终奖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从数目上看是自己拿得多,可交完税后拿到手的,竟然比奖金总额低于自己的人还要少。如员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以上算法,小李应缴税款为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
对此,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的税务专家提醒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在年终奖适用工薪所得税率时,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
税务专家表示,企业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前,要事先做好筹划,避免出现“多发却少拿”以及不同年终奖税后收入却一样等现象,不仅没起到“奖优”的作用,反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大。他建议可通过先确定实发税后奖金,然后根据公式“倒推”,将其还原成含税收入后再发放年终奖。
“年薪制”高管尤其要合理筹划
税务专家提醒,对于高收入人群,合理节税尤为重要。如一些采取年薪制的企业高管,适用税率较高。可通过降低年终奖,将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来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例如,某企业高管胡先生月薪1万元,年终奖为25万元。其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是20%%,而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是25%%,高于工资适用税率。
按一次性发放年终奖计算,胡先生每月工资收入应纳个税1305元,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61125元。如果将25万元年终奖减少为20万元,将另外5万元分10个月并入当月工资,即有10个月的月薪为1.5万元。则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9625元,另10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305元。这样一来,胡先生可省下高达1万多元的税款。
税务专家还表示,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这样一来,工薪所得低于新的起征点,并且这个差额可令年终奖适用税率下调一个档次的员工,就可少交税。
具体要看你的奖金是否要一次性发放,如果你不是一次性发放,而是可以分阶段发放,比如一年、半年的,那么就通过计算工资,一次性年终奖的比例,来细化到每个月发放多少,这样可以做到最省;如果你需要一次性发放,那就基本上没什么方案可以筹划的,最省的方式,就是把60万当做一次性年终奖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这是偷税行为,违法的,不管是多造人还是分多次发工资来达到避税目的都是违法行为,一个人一个月发两次工资,按照个税规定,是当月个人收入的总和来按照交税档来交税。
二、合理避税途径:
1,不该交税的部分,算到工资里交税了。比如电话费、外地补助等诸如此类,是属于个人在办公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跟公司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并非个人收入所得,那么需要贴发票,走报销,不要计算在工资里面,这样就做到不需要交税的部分就避免了个人交税。
2,交税是按照工资分档的,工资的发放做到每个月均衡(让每个月的工资都到同一个交税档里),比如:年终奖,放到一个月里面,就得可能提升好几个交税档次,无形中就会多交税,若分摊到多个月里面,降低交税档次,就会少缴个税。
发行两个单独的发行版是非法的。 这是公司的内部管理。 它与法律无关。
但是,此事有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收入的集合,例如实际支付的工资。 根据您的说法,他实际上只支付了一半的税,但扣除了所有税。 绝对不是这样。
你好!法律层面上当然承认的是避税合同,因为那份合同是国家所认可的,至于另一份“合同”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相当于一个协议,也就是你们2个人之间的约定,起到相互束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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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合理的。 问问自己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是你老板的决定。 年终奖计算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如果分两期付款,则必须用薪水进行一次计算。
贵公司为您做了避税。 通常,您的奖金和薪水应合并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金是75元。 由于您不需要纳税,这意味着您的公司还有其他处理方法,例如使用外资帐户奖金,或者以多人名义记录您的薪水,因此该薪水低于起征点且没有 需要税。 有很多避免税的方法。 我不知道您的会计方法是什么,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