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税务处理是,工业,商业等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他缴纳营业税,不分别计税。但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需要分开计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计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举例说明: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你好: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发生混 合销售行为, 均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能明确进行区分的,从高计税,即哪个税种高就按哪个税种计税。
1.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下同),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又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进行了明确:“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3)(94)财税字026号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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