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可以用协议,因为你的租金总额是一定的,营业税也就是一定的,只不过纳税人变成了两个主体A和B,如果A和B同属于一个地税局,那应该不会出问题。只是个人看法,具体可以问税政科。
至于避税,首先出租柜台收入不能避,不论是作A收入还是B收入,其次,如A与B代管协议税务局不认可,那要征收A出租于B的租金收入,所以这里要是避税的话要么就把产权过户给B。最后可以避的所得税问题,A和B谁的所得税率低,就让谁拥有产权。
哈哈,会计有事前、事中和事后之区别。一般的公司(小的或知识陈旧的)只是要会计想办法避税,这样,往往税务成本会很高;得不上失。而一个合格的“会计(财务)”要精通税法、经济法;善于在边缘中游曳;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来分析成本和利润,为公司创效益。可以说;好的会计不是挣老板的钱。而是为老板挣钱。
首先从主题中了解:
避税计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反避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其次,不时了解:
1.税务机关首先制定了有关纳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纳税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制定和实施避税计划,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四)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无能为力,不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关于合理避免纳税人的税收,税务机关在颁布实施前,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行使立法权,对旧法进行修改或修订,或者重新制定新法;
6.纳税人根据新法律纳税...
7.一周又一周...
作为教材,一般都是讲工业企业(制造业)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所以我也就站在工业企业(制造业)这个角度进行分析。
1.固流结构比率是6比4,这个比较适用于加工企业、生产制造型企业,像金融机构就不适用,当然所有的加工企业也不一定全适用,得自己去摸索什么指标比较安全。
2.资产结构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业绩等许多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它不仅影响财务的流动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甚至决定企业收人和利润的来源。我们知道,资产结构主要有各部分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各部分资产之间的比率两层含义。其中,企业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就称为固流比率。作为资产结构的一个重要指标,固流比率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流程的始终。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是否协调已成为关系到企业业务循环能否有效进行,企业是否具有持续获利能力的大事.对固流比率的研究显得非常重要。围绕影响资产结构的因素、资产结构的优化、资产结构与企业绩效、资产结构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以及资产结构和资本结构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
很少有中国公司能真正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
通常,这就像倒挂查找税法中的漏洞并充分利用它一样。
许多人使用时间值来延迟纳税时间。
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看,纳税的内容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税收筹划工作。
避税可分为两种,即正当避税和非法避税,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正当避税是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找出现有的税法漏洞,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减轻税负。对非法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是进行打击。
从法律的角度,避税是个中性词,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可以叫它节税,或者叫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怎样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最少地缴税。还有一种介于合法避税和偷税之间的灰色地带,这是比较危险的,是纳税人应该谨慎对待的。合法的避税,符合税收法律政策,是法律不禁止的
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和政策,就是偷税,就要打击。这就是法律对待避税的态度。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放心保)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的界限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规避缴税义务的非违法行为。避税
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发现,这种发现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因为这种行为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现行税法在
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尽管避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但它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目前对于避税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对法律漏洞的“挖
掘”,只要事实符合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即避税行为并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要
依据法律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
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合理的东西未必合法,这个道理众所周知。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在法律的边缘做文章,虽然看上去略显牵强,但形式上又从法律的角度难以挑剔。我国税务部门
在近年不断举办相关税务培训,有意思的是,这些培训中既有税收筹划培训,也有反避税培训,前者是针对企业的,后者是针对税务机关的。
在笔者受邀参加的一些培训中,发现很多企业培训人员对某些方案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一个看似很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如果仔细分析起来,却发现了若干与法
律抵触之处。在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中,很多税务人员由于职业敏感常会问,他们受训的很多反避税案例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事实上正是很多企业采用的流行的筹划方 案。
比如,有一种对于代购代销业务的筹划方案。由于代销业务是一种销售行为,代销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规避增值税,有人设计了一种筹划方案,即通过把代销方转换成代购方,由代销方与销售方签订代销协议变为与代购方签订代购协议,这样就可以规避相应增值
税。把代销方变为代购方虽然是一种“合理”的筹划方式,但很多人忽视了如下条件,使得这种合理的筹划方式缺乏合法的支持,也最终失去筹划的意义,即:受托
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
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不能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代销向代购转换便不成立。可见,合理与合法有时就差在毫厘之间,筹划的方式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