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甲乙丙的合作关系我是不了解是否会变得特殊。但避税方案无论是国地税纳税类型的企业其实都是同样道理的,按照你目前的例子来说此项帐面交易是甲与乙公司所涉及的工程承包,要不要避税节税那是乙方公司的事了,你无须瞎掺和呀。除非乙公司肯答应你让他节税后会把多余利润返给你,那这样你才可以实现最大化利益。
劳务人员费用超过800元的,如何合理避税:
1、转变用途。开其他发票出账。
2、作为工资处理。但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可行性很低
3、做入内帐。
4、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发票。缴纳营业税,不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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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现在实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制度,就是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的的也要报给税务,那么工资的费用税务就有底了。何况员工的工资还要跟社保相结合,临时人员的人工费就只能做劳务费了。
劳务费就必须到税务代开劳务发票,不然就不能税前扣除。
建筑劳务和一般劳务的税率都是5%%,他们都是劳务是一样的,而建筑工程的营业税税率为3%%。
问题补充:
你属于服务业,主要税种为营业税,按税务核定的办法缴纳:(交地税)
1、主税:按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3、按分配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4、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另外,还有房产税(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车交车船税等。
一、建筑劳务公司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 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 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二、劳务派遣公司
1.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 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如下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3)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避税也谈不上,就是少些社保费用、人力管理费用等,少一些工伤等的风险
尽量以集体福利方式进行,避免以现金形式发放。合理利用好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