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与犯罪的界限

提问时间:2019-12-2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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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2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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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诈骗罪 犯罪_税收 会计

税收筹划与税收违法行为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税收违法行为的区别从定义上就能看出来:

   一、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

  2、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3、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二、税收违法行为: 

  1、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2、税收责任以税收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责任就无从谈起。

0企业所得税_合理避税

避税和偷税有什么区别

合理避税不会罚款; 偷税就严重了!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偷税与避税的联系与区别,

偷税与避税没有联系,只有区别。前者是违法的,后者是政策范围允许的。

许多所谓大侠会告诉你他能这样或那样偷税或避税,都不太靠谱,因为合理避税涉及会计和税法的许多知识,还有知道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的。

不论是专职会计还是代账会计,都需要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帮助你们合理纳税,进行税务筹划。所以建议你们首先应考虑业务能力,而不是专职还是兼职。有的事务所可以代理会计业务,他们一般都比较规范,这样省去企业的许多纳税风险。

做合理避税帐犯法吗?

在日常生活中,一问起工作,如果知道我做了很长时间的会计,常会有人问:喔,你是老会计了,那肯定懂逃税的方法了。听口气好象是想当然的。每一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苦笑着解释说我不会逃税,那是犯法的。如果说合理的纳税,我到是知道一些,于是乎狂解释一遍,方算过这一场。后来上网浏览,发现网上有很多兼职会计发出大话,可以帮助老板逃税云云,狂晕。这样的会计有老板敢用吗?明知犯法还当作资本,这不是坑人吗?我想,如果老板用这样的人话,后果肯定很严重。

  一个会计,好的会计,不仅要会核算,把公司的帐算得清清楚楚之外,还要协助经理按章纳税。如果是合理纳税,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节税。君不见,有的会计初入公司时,对老板大发狂词,可以搞定税务机关,可以帮老板逃税。结果,大多是以此为把柄来要挟老板,或遇到税务机关查税一起了之。只留下手足失措的老板。所以,在公司实践中,一个好的会计是不会轻易对老板说会帮老板逃税的。好的会计知道,逃税是犯法的,不但害了公司、害了老板,亦最终将会害了自已,古人不是有说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命。唯有深入学习税法,了解税法,给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的运用税法给予的权用,来达到合理缴税,这才是王道,才是长久之计。如果仅凭一已之见,未深入学习和了解税收,就行避税之法,实际上就是在犯罪,祸害之大,不可估量。

诈骗罪与几种类似犯罪的界限

一、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二、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三、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金融诈骗案例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四、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与几种类似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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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推荐 法律抖学 当前诈骗犯罪情况复杂,与社会上各种刑事犯‘罪往往彼此牵连,结合并犯,因此,在审理诈骗案件时,正确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相类似犯罪的界限,对于准确、有效地惩罚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行为如贪污、投机倒把、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等,在犯罪手段上有时也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如何区分它们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看法不尽一致。本文拟就几种常见的与诈骗罪相似的犯罪,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分析,供司法部门参考。 (一)诈编雏与贪污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贪污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两者侵犯的客体相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一样,行为表现方式也有相似之处,特别是当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进行贪污时,实践中有时容易混淆。但是它们在犯罪构成上又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第二,从犯罪方法上看,诈骗罪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贪污罪非法占有财物也可以采取欺骗的方法,但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第三,从犯罪对象来看,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多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