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吗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场所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格和费用。独立企业之间;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其应税所得或所得,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三)其他利益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有关税收,税收和其他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按照公平的交易价格和业务惯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下属企业开展业务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纳税人应当事先与纳税人就价格问题达成协议,并监督纳税人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纳税人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营业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计价;
(二)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关联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企业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劳务费的;
四(四)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定价,收费或支付的交易,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的提供;
(五)其他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确定价格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一)以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为代价;
(2)在无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应以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增加合理的费用和成本收益;
(4)遵循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生业务往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进行调整; 将在发生交易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
1.概念:合理避税是指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允许的法律和纪律,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减少纳税人纳税的经济行为。
2.这一点说明了合理避税的两种主要方法:
一种是税收奖励政策,用于奖励企业在当地保留的部分;
第二是批准的政策。 公司所得税的批准主要是独资企业的批准政策。 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3.两块政策针对的是不同的企业。 如果企业的增值税压力较大,可以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压力较大的企业可以申请独立征收服务型个体投资企业。
1.阐明“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联属公司的需求,为了集团整体的利益或业务目标和战略的需要,不是根据独立的市场原则确定交易的价格或成本标准,而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相关商品的价格或技术或劳动力服务的成本标准,以实现总体业务目标以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避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通过公开和正式的非法方法减少或避免其应纳税额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采取的防止税收损失的措施和方法,主要的预防措施如下:第一,制定具体的纳税义务措施。例如,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法规。例如,取消递延税项,通过转让价格限制关联公司之间的避税行为,以及长时间控制避税场所中子公司的海外营业利润。第三,加强税收征管。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并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检查。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联营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避税措施的反避税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筹集资金;提供劳工服务。跨国集团内的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根据转移定价可能采用的方法采取了反避税措施。 现在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反避税措施包括确定转让定价相关关系,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方法,同期数据的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谈判以及法律责任。 所有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所有这些都允许使用转移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化整体利益,转让定价将始终存在,避税和反避税将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