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要素的角度来看,逃税需要四个条件。首先,它违反了税法,即先决条件;第二,有逃税的方法和手段,即行为条件;缴纳或欠缴税款),即结果条件;第四,满足主观意向性要求,即心理状况。前三个是逃税的客观条件,最后三个是逃税的主观条件。从逃税的特点看,逃税构成的主观条件只能是主观和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逃税。
首先,从逻辑上讲,逃税只能由主观和蓄意的行为组成。在这一点上,逃税与一般盗窃相同。如果仅仅是疏忽大意,演员的手就不会放在别人的口袋里,演员的身体也不会进入别人的房子,以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同样,逃税的动机是行为者对利润最大化的恶性追求。逃税行为反映了演员肆意践踏税法。因此,对逃税行为的逻辑分析只能是故意的,“过失”行为显然与逃税行为的特征不符。
其次,《法律和行政法》本身表明,“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税收征收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逃税手段和方法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主观和故意心理特征。可以认为现行的《税收征收法》是主观和故意的外观,反映了逃税的主观意图。性别。 《行政管理法》本身也明确指出,过失行为不同于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得增加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未能缴税,则可在三年内收取税款和滞纳金;在特殊情况下,收集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年。 “在《征收和管理法》中,将有“疏忽的”行为人,他们有“未付或未付税款”,专门针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显然未付或未付税款在征收和管理法中所列举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特征和待遇方面与逃税显然是有区别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观意图的确是将逃税与其他未付或未付税款区分开的重要特征。
第三,从税收征管检查的实践来看,实际的逃税行为也清楚地反映了主观和故意的心理态度。 有两种形式的主观故意心理态度,即希望和放任自由。 就偷税漏税而言,偷税漏税对他自己的行为(非法征收国家税)造成的危险后果,通常是一种积极追求和放手的心态。
主观要求
这种犯罪的主旨是主观的,其目的是通过逃避其应缴税款的义务来牟取非法利润。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从而逃避了应缴税款的义务。结果,国家的税收将受到影响,他希望或追求这一结果。没有这种主观的直接故意和非法利润(例如疏忽行为),
它不构成逃税。要确定行为者是否故意逃税,主要是基于行为者的主观条件,行为者的专业水平以及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演员由于不遵守税法或疏忽而未能及时上报税收,或者由于混乱的管理制度,不清楚的账目,不清楚的人员职责或频繁的转移,任何遗漏或缴纳税款均不构成逃税罪。
如标题中所述,这三个共同点是通过主观行动获得较少税收的目的,但是三个主观意识却不同。
在通常情况下,节税通常是纳税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税收筹划,通过调整业务联系或经营措施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 普遍认为,避税是在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的中立性质,所采取的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逃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逃税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