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各地纳税人都在参考异地仓库的有关政策。异地仓库似乎已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促进对税源的监督,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将货物转让给位于外国县(市)的具有非独立会计核算的其他机构进行销售,在转让货物时应视为销售。 。但是,有必要在此处区分异地销售组织和异地仓库。如果仅在外国县(市)建立仓库,则公司在转移货物时不会将其用作销售流程。什么是异地仓库?提醒纳税人掌握以下三个文件:1.根据国税发[1998] 137号和国税函发[1998] 718号有关规定,上述销售使用是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指代收货行的经营活动:①向购买者开具发票; ②收到购买者的付款。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总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接收机构仅针对部分货物开具发票或向买方收取货款,则接收机构应分别计算并向总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嗯,这符合法规,相当于将公交车站用作公司的子公司,直接扣税,然后制作损益表,但是最好在公交车站拥有公司自己的财务控制权 站。 只需发送分类帐即可。
从“税收合规”到“合作合规”的过渡要求纳税人了解税收执法的风险。 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了解自己并保护自己。 税收目前面临的执法风险包括:
发布资源
税务,2015(9):1-1
关键词
税务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