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分为正向避税和反向避税。避开高税收管辖区并进入低税收管辖区的纳税人的避税称为远期避税,否则称为反向避税。数据如下:远期避税:如果公司总部位于A国,其分支机构位于B国,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公司收入为10,000元。此时,A国的应纳税额为10,000×40%= 4,000元。如果总部通过“高进低出”方法将收入的一半转移到B国分支机构,则该总部在该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 x 40%= 2,000元。该公司在B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 x 33%= 1,650元。对于跨国纳税人,可减少350元的税收。但是,跨国纳税人的这种避税行为导致甲国政府减少了税收收入(10,000-5,000)×40%= 2,000元,而乙国的税收却增加了5,000×33%。 = 1,650元。
反避税:A国增加税收27,500元,而B国减少税收50,000×35%= 17,500元。 B国因企业B减少的利润为:39,000-19,500 =从金额19,500元的角度来看,企业B因乙方减少的利润恰好是跨国纳税人的多重征税之和企业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利润转移给国家A的企业A。因此,企业B应缴的所得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 B企业的税后利润在A企业和B企业中。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为:32,500×40%= 13,000元。乙公司的利润应为:32.500×60%= 19,500企业A。如果增加50,000元,则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从表面上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减少国际税收义务,还会增加国际税收义务。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它将使净利润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与反向征税前的情况相比,企业A的利润有所增加。 A国中的A公司在B国中经营一家合资企业B。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根据协议,税后利润中有40%属于企业A,60%属于企业B的乙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B应实现的利润为10万元。根据税法,A国的所得税率为55%,B国的所得税率为35%。因此,企业B应向国家B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00,000×35%= 35,000元。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100,000-35,000 = 65,0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分配,企业A的利润为:65,000×40%= 26,0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为:65,000×60%= 39,000元,由于企业A操纵了企业B的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企业B实现了应税所得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利润转移给了A国的企业A。因此,企业B应缴的所得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 B企业的税后利润在A企业和B企业中。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为:32,500×40%= 13,000元。乙公司的利润应为:32.500×60%= 19,500企业A。如果增加50,000元,则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从表面上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减少国际税收义务,还会增加国际税收义务。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它将使净利润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与反向征税之前的情况相比,企业A的利润增加额为50,000(55%-33%)= 10,000。人民币A的税收增加了27,500元,而国家B的减少的收入为:50,000×35%= 17,5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减少额为:39,000-19,500 = 19,从500元的角度来看,企业B的乙方应占的利润减少额恰好是跨国纳税人的多重征税之和。并增加了企业A的利润。
形成国际避税天堂的条件
(1)可以提供典型的避税条件。
(2)地理位置与其避税天堂的特征相符。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治稳定。
国际避税天堂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普通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标准”避税天堂)。
(2)尽管征收了一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其税收负担远低于具有一般国际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三)在实行正常税收制度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避税天堂和国际避税天堂
实施低税率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称为“避税天堂”。主要有三种类型:纯粹的国际避税天堂,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避税天堂”也被称为“避税天堂”和“避税天堂”,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被征税甚少甚至免税的地方,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在那里获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无需缴税或仅支付税款。少量税收的地方。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某个区域,例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
国际避税涉及税收国和跨国企业的双重利益。原因与两者有关。就征税国而言,立法和司法是避税的发起者,但相比之下,立法法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利益和意愿,通常在国际上为避税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积极的方式。面纱。在中国现代法律制度仍不成熟的特殊环境下,立法混乱,缺乏透明度,税收优惠过多以及对优惠条件的不清楚规定使国际避税变得轻而易举。其中,最能吸引外资,帮助外国公司逃避所得税的护身符,是中国立法明确规定的“超级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