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 反避税案例

提问时间:2019-12-1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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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1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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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并购策略的经典案例

1998年初,Computer Associates(CA)收购了Computer Sciences Corp(CSC)。收购方CA和被收购方CSC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由中国著名借贷人王家联领导的CA是美国第三大独立软件制造商。它主要为大型公司提供数据管理业务软件。世界95强的公司中有95%使用其网络管理软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的收购方CSC是美国著名的计算机咨询服务公司。它的服务包括编程。在管理咨询,系统集成和产品购买业务等方面,其主要客户是政府和政府分支机构,约占其业务总量的25%。 CA于1997年12月中旬开始与CSC联系,以商讨并购事宜。经过两个多月的“友好”谈判,双方未能就收购价格和条款达成协议。 1998年2月中旬,CA决定采取行动,并公开发布了收购要约,以比当时CSC市场价格每股108美元高30%的价格收购CSC。整个收购案涉及90亿美元(如果收购成功,它将成为当代高科技领域的第三大并购交易)。 CA总裁兼首席执行官Kuma先生在致CSC主席Hannicat的正式书面信中说: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两家公司尚未达成协议,但CA决心不遗余力使用所有适当方法来促进成功的并购。一笔交易。在CA的收购要约中,CA提出了以下收购条件:①保留CSC的关键管理人员和员工; ②向CSC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员工认股权:保证合并后的公司中CSC和CA的组织地位相同:④除非绝对必要,否则原始CSC的组织框架将保持不变; (5)合并后的公司将使CA和CSC在技术和市场开发方面互相帮助,并共同发展; ⑥没有裁员的计划。

CA的做法充满敌意。首先,CA最初打算:如果CSC同意以“友好”方式与CA合并,CA愿意以每股114美元的价格向CSC股东购买CSC股权。但是,降低购买价格显然是对CSC不合作的一种惩罚。其次,从“友好”协议转变为正式要约收购后,CSC不得不在十天内做出回应。此外,CA还向内华达州地方法院提出了要求:希望法院裁定CSC将在1998年8月的股东大会之前将CA的提议转发给股东进行讨论。并购谈判从“友好”变成“敌对”,这导致原本正在寻找合并伙伴的CSC改变了其在整个合并活动中的立场。 CSC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定不遗余力地进行反收购。 CSC针对CA的敌意收购采取了以下行动:①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拥有20%股份的股东提出提前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②为公司的前17名管理人员提供丰厚的辞职奖金;会议通过决议,要求将该比例从50%提高到90%; ④威胁要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普通股期权的股息,为公司的毒丸防御计划铺平道路,因为一旦合并发生,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收购方普通股以增加收购成本; ⑤向洛杉矶最高法院提起了5000万美元的诉讼,要求CA收购加利福尼亚州的不公平商业竞争法; ⑥向洛杉矶地方法院起诉CA及其并购顾问Bell,以控制其通过信用评级机构CSC的前商业伙伴非法获取CSC机密信息的行为。

3月2日,CSC正式拒绝了CA的收购要约。 3月6日,CA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宣布,在3月16日的要约收购期结束时,它没有考虑延长招标期限,这也意味着CA完全放弃了对CSC的收购,从而使美国能够技术历史上的第三大合并以流产告终。合并之前,CA没有深入研究目标公司。众所周知,CA认为发行给CSC股东的收购价已经比其市场价格高出30%,并且收购价应该合理。但这实际上是缺乏对CSC股东心理的理解。 CSC是一家高成长的公司。 CSC股东中有一半以上是长期投资者,并且持有CSC股票至少五年。 CSC是其投资组合中最重要的部分,每股108元,也就是说,收购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30%对于其他被收购公司而言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于CSC股东而言则更低。高科技行业的一位分析师认为,每股130元是吸引股东放弃其股权的合理价格。CA及其并购顾问Bell由于无法完全了解目标公司股东的状况,因此在最关键的收购问题上造成了错误。

CA没有考虑合并公司的行业特征,因此选择了错误的并购方案。

对于高科技公司来说,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如果合并后的公司的人才对合并后的公司不满意,并在合并后离开公司,则合并的意义将消失。因此,对于高科技公司的合并,人们不强烈建议使用恶意收购,因为这经常会引起被收购方的管理层和员工对收购方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合并的结果无法达到预期目标。预期的效果。 Merrill Lynch的分析师认为,CA在这场并购之战中,无论CSC的反对如何,我们都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采用敌意收购CSC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敌意收购成功了,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CSC员工和忠诚客户的损失。良好的商业和经济成果。

CSC CA_公司 30

哪位大虾请提供一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案例分析资料嘛?

非常多。 。 。

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研究美国Is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Imay子公司。 Yisiya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为30%。 Yisiya将交易收益转入百慕大公司的帐户。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纳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企业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siya并未通过“虚拟避税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支付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or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青岗和青衣。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对税收抵免使用拆分抵免法,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根据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曼特夫公司当年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青衣公司在日本损失了100万元人民币。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青衣公司的原料价格,使青衣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中国金刚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额:500万×30%

= 150万元

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x 35%= 175万

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分公司在美国缴纳了零所得税额和可抵扣额度。

(3)曼特夫公司的自付总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or支付的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元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1)金港分公司在中国缴纳的税额:300万×30%= 90万元

美国金刚分行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限制为90万元。

(2)庆义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公司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人民币,自付限额为300,000人民币。

(3)Mantefor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清特福公司对清一公司的材料价格下降,使曼特福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 Mantefor Corporation应付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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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并购项目公司如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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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更好。这是一般情况,希望您能考虑一下,谢谢张先生021-29065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