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利用弱资本进行了反避税调整。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信息并未明确表示“非法”。可以看出,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熟练掌握避税技术的外资企业留下了空间。
Robert A. Green(1993)认为,跨国公司在不同税收管辖区转移收入的方式之一是对债务融资的战略性使用。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扣除为成本,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母公司向其他国家/地区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则应税收入可以以利息的形式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尽管可以使用“独立核算和定价原则”来独立调整公司之间贷款利息的确定,但有望应用此原理来解决跨国公司之间使用融资工具来逃避税收义务的问题。为了应用独立会计准则来抵制使用融资工具以避免逃税,税务机关必须使用非关联企业来避免依赖此税制...应用独立会计准则来抵制使用融资工具来避免税收。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扣除为成本,因此,如果一国的母公司向另一国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则贷方将不会根据类似的贷款条件向独立公司提供贷款,但是希望应用此原则解决跨国公司之间的问题。使用融资工具逃避税收义务涉及“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范围。可以看出,该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信息并未明确表示“非法”。尽管可以使用“独立会计原则”来独立调整公司之间贷款利息的确定。 Green(1993)认为,跨国公司在不同税收管辖区转移收入的方法之一是对债务融资的战略性使用,这很困难。大。
罗伯特·A(Robert A.)在遇到第三方贷款时,税务部门使用弱资本化措施进行了反避税调整,并将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重新定性为权益关系(或负数减去了债务的利息支出)。如果出借方和借方不隶属于跨国公司,则税务机关必须以利息形式将应纳税所得额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 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使外资企业的经营具有深厚的避税技巧。 空间,重新表征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辩解非关联公司不会根据此贷款条件相互提供信贷
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结算的最重要内容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额,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和某些特殊事件的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是针对特定纳税人纳税人事项的调整,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弱资本,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和其他避税情况的税收调整。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通过实施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税收入或收入时,它们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薄弱,成本分摊和受控外国企业。等待特定的反避税条款时进行调查和调整工作。常规反避税管理的调整侧重于与公司相关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进行避税以及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例如,外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后,公司通过人为安排将其关闭,然后成立一家新的同类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对税收优惠和避税的滥用。
它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贷款(债务融资)和减少股权资本(股权融资)的比例来减少公司税负的方式来增加税前扣除的行为。贷款支付的利息通常用作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本的股利通常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为了增加税前扣除额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公司使用借款而不是筹集资金来筹集资金。这是达到避税的目的。目前,一些国家制定了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规定了企业获得的贷款与股权资本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不得扣除税前。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产生的利息支出超过其附属公司债务投资和股权投资比例的标准,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