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阐明“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联属公司的需求,为了集团整体的利益或业务目标和战略的需要,不是根据独立的市场原则确定交易的价格或成本标准,而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相关商品的价格或技术或劳动力服务的成本标准,以实现总体业务目标以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避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通过公开和正式的非法方法减少或避免其应纳税额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采取的防止税收损失的措施和方法,主要的预防措施如下:第一,制定具体的纳税义务措施。例如,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法规。例如,取消递延税项,通过转让价格限制关联公司之间的避税行为,以及长时间控制避税场所中子公司的海外营业利润。第三,加强税收征管。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并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检查。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联营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避税措施的反避税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购买,出售,转让和转让。使用有形资产;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融资;提供劳工服务。跨国集团内的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转移定价可能采用的方法采取反避税措施。 现在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反避税措施包括确定转让定价相关关系,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方法,同期数据的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谈判以及法律责任。 所有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所有这些都允许使用转移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化整体利益,转让定价将始终存在,避税和反避税将始终存在。
一般来说,您提到的海外子公司应属于中国法律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仅需为来源于国内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的业务全部在海外,因此无需就其营业利润提交国内所得税申报表
国内总公司从境外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以减少该部分境外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严格来说,母公司必须合并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特别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分配利润时母公司的进入:首先,基于子公司的全部利润:借入:长期投资-公司A-利润贷款:投资收益收到股利时借入的利息:银行存款贷款:长期投资 -子公司发行红利时,首先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借入公司A利润:利润分配-应付股息:实际支付应付股息时借入:应付股息: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