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作出了规定: 1)企业的整体资产转移是指企业(以下简称转移企业)无需解散并将其全部经营活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移至另一企业(以下称为接收企业)以换取接收企业的资本。股本(包括股票或股票等)的权益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股份。其所有经营活动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应分解为两个经济活动:以公允价值出售所有资产,并在交易发生时投资于经济交易,并根据需要计算和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接受企业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交易支付的汇兑金额,不是接受企业股权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权益支付”)以外,实收资本的面值不高于20%。(如股本的账面价值为20%),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转让企业可以暂时不计算确认收益,或者资产转移损失(以下称为“免税重组”)。转让企业取得接收企业股权的成本,应当以原持有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按照确认和评估的价值进行调整。
二,一般情况下是否纳税的具体程序等: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备。确认。市和地方企业对资产整体转让的权限确定如下:转让企业和接收企业均为区县所有制企业,并且位于同一区县,应当经过审查确认。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如果他们不在同一地区或县,则应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提交市局审查确认。具体的审核确认程序为:转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有关材料,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确认。仔细审查的基础;税务机关在审批范围内的,由税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企业在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信息:1.转让企业和接收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验资报告; 4.申请书未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转让企业取得接收企业股权的成本,应当以原持有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的资产的成本,按照转让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结转,不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最终确认的结果和时间纳税。
必须缴纳转让上市公司法人股的税款。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实施意见》(国资委发〔1994〕9号)(现行失效)规定,“法人股”为定义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是通过投资于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或根据法律程序获得的公司而形成的法人资产的份额,即法人拥有的股份简称“法人股”。根据上述规定,甲个人借用乙公司的名义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法人股,但根据合法财产权,乙公司应当持有法人股。因此,B公司转让法人股份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支付转让收入的个人股东,应当按照“股利和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20%。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甲公司不再对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当然,房地产销售也免征营业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法律》和《实施条例》的行为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企业必须确认转让收入或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请参见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 AB公司参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支付的产权数据转让的印花税。税金的计算基础为股权转让公允价值的0.05%。 不涉及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