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将分析税制改革后的新游戏玩法。
进入增值税时代后,主要问题是“会计”和“发票”。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进行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的纳税人没有关系。验证收集的方法始终存在。
其次,随着业务改革的增加,项目资金必须分为价格和税收。这涉及到双方关于从项目成本到报价系统的固定费的协议。 (这实际上是建筑和房地产业务改革的最大困难。)为简单起见,我假定总建筑成本为1000万元,费用和成本为80万元。一旦价格和税收分开,就等于降低了项目的价格,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将下降。
第三,必须向建筑公司开具材料,运输和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抵扣的严格要求,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的付款必须由建筑公司支付给公众帐户。否则,输入扣除可能很麻烦。这就要求参与运营的双方必须就成本结构达成共识,否则运营费用将无法准确确定。
换句话说,在资金流向方面,建筑公司不能再扣除固定费,而是将所有项目资金发送给施工队。其中,有些投入费用必须直接支付给开票方。
我们根据业务改革和增长模式对上述案例的计算进行了分析:①收到工程资金1000万元后,价格按11%的税率分开。
不含税金额= 1000万÷(1 + 11%)= 9009万增值税销售额= 900.9×11%= 991,000。因此,根据施工队之间的交往,9909万户增值税和991000户增值税销售。
条目是:借入银行存款1000万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90.9万贷款。 ②应交税费(销售)99.1万②物资和租赁费用400万元,在假定能够取得17%特别票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向供应商付款。
不含税金额= 400万÷(1 + 17%)= 341.9万增值税输入= 341.9万×17%= 581,000累计条目为:借入其他应付款349.1万应交借入税款-增加581,000笔银行存款400万③出于同样的原因,100万元的分包合同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并且分包商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借款其他应付款901,000借款应交税款(增加)99,000借款银行存款100万元④对接费用800,000(按6%的价格和税额分隔),费用755,000,增值税45,000,向施工队开具发票,扣除固定费后,其他应付款科目被摊平,余额388.9万美元已支付给施工团队。
借款其他应付款借款488.9万元银行存款388.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贷款75.5万元应交税费增加(销售)4.5万元从以上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建筑公司的实际收入仅为75.5万元,而施工队付完劳务费后只剩下889,000元。他们的利润都下降了。
税制改革后,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到进票的影响,因此建筑公司必须掌握对接的主动权,或者同意在收取实际增值税的基础上收取对接费。否则,建筑公司很容易受到竞争的影响。
2.再次查看施工团队。它们的最大问题实际上是“无法获得成本发票”,因为这些发票留给了建筑公司。
如果建设团队规模很小,当然可以批准征收,但这需要提高建筑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如果施工队也已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考虑?如果您仅从事业务运营,则没有其他业务,这没关系。因为您不缴纳增值税,您担心什么?不管税率多么高,您都不会扣除投入,也没有办法,因为您甚至不纳税。仅从事商业活动的普通纳税人仍然可以混淆其帐户并批准收款。
因此,专门从事锚固业务的施工队不怕被迫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施工队确实要检查和收款,这时,施工公司应要求施工公司提供材料发票的复印件。
问题是,可以通过“复制帐户”扣除所得税吗?会被罚款吗?
即使不修改公司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住户)和发票管理措施,也不会扣减税款,也不会有罚款的风险。
所得税法没有“凭票可抵扣”的要求,因此发票不构成税前抵扣的法律障碍;采购付款是由建筑公司支付的,因此建筑公司正确地收到了发票,并且施工队本身不应收取发票。它不属于“应获取发票”,也不构成“应获取但不获取”行为。在促进建筑业业务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调整票务税的管理思路。
因此,建安在业务改革之后的困难不是在于缴纳税款,而是双方如何重新计算价格,如何将成本成分纳入双方谈判的内容中,以及如何确保可以获得足够的投入。
购买时,供应商可能占普通纳税人的17%,简单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3%,逃税纳税人的0%。在购买过程中,必须对老板和购买者进行培训,以学习使用“不含税”做出价格判断。相比之下,以购买河沙为例,如果三者的含税报价分别为:100万(17%的特价机票),880,000(3%的特价机票)和855,000(无特价)机票,价格基本上是相同的,因为它们全部为85.5万元(不含税)。
所得税不必太担心发票,因为建筑公司无需支付建筑所得税。至于施工队,许多施工队的账目很乱,并被批准收取。
3.真正的困难价格阵营改革后,由于价格的一部分变成了税收,直接的结果是价格将下降。尽管成本也会下降,但人工成本不会下降。因此,建筑和房地产的利润将下降。
1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有应税行为。 除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以11%的税率提供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3)以5%的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4)国内单位和个人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对于锚定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如果单位是通过承包,租赁,锚定经营的,则承包商,承租人或锚定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统称为承包商,应从事应税行为,以承包商,出租人和被锚定人(以下统称承包商)的名义,由承包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商应当成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该法规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虽然合同,租赁和从属关系有不同的原因,但在纳税人待遇上是统一的。第二个是看谁以他们的名义经营,谁是纳税人。
与隶属关系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会员的收入纳税。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和客户同意,客户将获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将由客户获得。关于委托人自然人取得的剩余收入的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承包和租赁所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 2.承租人仅向承包人和出租人支付合同(协议)规定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且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承包人之后,应以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收益为基础。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35%。
客户项目部门的帐户是否已合并到客户公司的帐户中?
从理论上讲,由于客户的项目部门是以客户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应将其集成到客户的帐户系统中。在业务改革和增加之前,在项目现场分别缴纳营业税后,共同宣布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是,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项目部门的帐户是独立的。委托方的建筑企业私下隐瞒项目部的情况。客户方的项目部门帐户只需要对实际客户负责。它根本不是外部的。在运营过程中,由于项目部门账目中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单不健全等严重问题,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给双方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和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