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A是国家A的居民公司。国家A的所得税率为33%。 A公司打算在B和C国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A公司将了解C国的税收政策。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法人企业开业后给予三年免税期。 A国承诺在与B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承担免税义务。C国所得税率为35%。没有与A国的免税期和税收协定。A公司预测,A国的公司将在未来10年(假设每年获利200万美元),即在该国运营的前三年保持盈利。 B将是一笔可观的利润,在C国运营的前三年将产生一定的亏损(假设每年亏损100万美元),分析A公司在B国和C国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计算结果表明?
2010年新闻报道:跨国公司现在控制世界1
总公司不是独立的实体。 总部完全由总部控制; 总公司只报告一份报告。 总部所有活动的法律后果均由总部承担,这意味着法律不承认该分支机构的独立地位是总部的特殊分支机构。 我认为,从公司结构对上市实体的影响来看,作为上市实体的总部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只是一些个人意见,我不知道这是否正确。 请指教。
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些公司都是由同一老板开设的,并且合同是由您而不是您自己指定的,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确认您的连续工作年龄 承担老板的故意责任,您将获得12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