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本质上是指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和隐瞒,不支付或减少非法税款的纳税人,税收筹划和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
1.就经济行为而言,逃税是对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应税经济行为的否定,而税收筹划只是为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预先作出某些安排。经济行为符合减税的法律要求。
2.从本质上讲,逃税是公然违反税法和与税法的对抗。逃税的主要手段是,纳税人有意识地虚报,隐瞒有关税收情况和事实,以达到少缴,少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显然是欺诈行为。但有时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会由于疏忽和疏忽而减税,这被称为税收疏忽。由于很难基于主观的有意和无意的原因做出法律判断,因此中国现行税法不再使用该法律术语。这意味着,尽管纳税人可能不会有意不缴税,但只要其后果发生,法律和非法均不允许这样做。税收筹划遵守税法。它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采用法律规定,并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来选择最优惠的税收计划。当然,它还包括使用税法中的缺陷或漏洞来减轻税收负担。活动。税收筹划本质上是合法的,至少它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就法律后果而言,逃税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纳税人经有关征收机构核实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制裁。世界各国的税法对逃税都处以罚款,掩盖了纳税事实。税收筹划应通过某种法律形式承担尽可能少的税收负担。经济行为的法律要求在形式上和实际上都是一致的。各国政府普遍同意并受到保护。如果税收筹划严重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填补纳税人可能使用的漏洞。
4.在税法的影响下,偷税漏税是对税法的公然违反,是使用虚假声明减少税收的行为。因此,逃税是轻视税法的纳税人的行为。逃税的成功与税法的科学性质无关。为防止偷税漏税,必须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税收筹划的成功需要纳税人熟悉税法的规定,充分理解税法的精神,同时掌握必要的筹划技巧,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税法的缺陷,它将从另一方面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化。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来做事,并通过精心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以实现税负最小的经济行为。例如,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沉重。许多公司通过“避税天堂”避税,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公司的账户中,从而大大减少了美国。当地总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了税收。这无疑损害了美国的财政利益,但是在当时没有反避税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默许。再例如,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一半减免”税收优惠,中国的一些企业邀请了外国商人,不投资他们,设立了所谓的中外合资企业代表他们。这违背了税收立法的精神和意图,与政府的税收政策取向不符。尽管除“反避税”外,它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但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国际上,关于“避税”合法性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十年。避税实施者基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原则,认为避税是“合法的”。避税者经常在1947年的案子中引用美国法官Hande的一句名言来证明他的行为是合理的。汉德说:“纳税人不必超过法律规定就可以负担国家税。税收是强制性的,而不是自愿捐赠。以道德为名要求苛刻的税收纯属奢侈。”然而,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和对各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增加,美国,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其他国家逐渐以以下形式否认避税的法律色彩:立法。在1980年代,越来越多的政府在其税法中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在1980年代末,避税的新定义是“纳税人的行为,即利用漏洞,备用证和税法的缺陷,通过个人或企业的人为安排逃避或减轻其税收义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不再是中立的行为,而是与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相对或至少不受其支持的行为。
于1994年制定的中国税法已被税务专业人士称为反避税条款。由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来减税而又不违反法律,因此中国没有规定避税的法律责任,但中国也采取了强制调整纳税人并要求他们额外付款的可能性。反避税措施。例如,中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都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以计税依据。这些规定是税务界所谓的反避税条款。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发挥“擦边”,探索税法中的漏洞,以及通过巧妙地安排其经济行为来寻求不正当税收利益的作用。税收筹划是按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税收立法的意图,在确定税收义务之前,为全省税收投资事先安排投资,管理,金融活动。尽管避税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税收筹划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并受到税收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应该指出的是,从理论上讲,避税和税收筹划是不同的,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税收筹划的实施充满了所谓的“非非法”行为,政府不希望利用这些行为来利用税收法的缺陷。
行为者坚持认为法律只承认事实,不承认事实应该这样做;人是“经济人”,起点是个人利益,他们不能强迫纳税人动机的“利他主义”。作为不同利益的代表,税收征管机构,会计师和企业税务顾问的观点在许多与税收有关的问题上往往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是“避税”,会计师和公司税务顾问可以找到合法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实现零税收风险,在税收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业务,投资,财务管理,组织和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
节约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是指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按照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利用优惠条件的合法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和节税是合理的法律行为。这是与避税和(偷)逃税的根本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或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又不违反税法规定的目的。结果是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使用外资的成本增加,违反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以及一国甚至整个国民社会收入和分配的扭曲。
尽管避税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但其危害也不能忽略。 1.避税直接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影响其公正性和严肃性。 3.避税的出现对社会公德产生了有害损害,威胁了诚实和纳税,使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税法不允许偷窃(逃逸)税,并将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中关于逃税的第二十一条做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作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税额大,占纳税人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巨额罚款,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没有缴纳或者少缴代扣,代收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段的行为被重复执行,而未得到解决,则应计算累计金额。”“对于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退还纳税人并支付滞纳金,不施加行政罚款;但是,五年内逃税,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那些拒绝以暴力或威胁性方式缴税的人具有抗税能力。除税务机关退还的滞纳金和滞纳金外,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一次至五倍的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关于抵税的待遇,《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拒绝纳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付一至五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付一倍至五倍罚款。
合理避税的好处是对企业主而言。 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并可以增加利润。 当然,这是最直接的好处。 同时,合理的避税可以避免像逃税那样受到国家税法的严厉惩罚。
合理的避税措施可以使利益最大化,并且不会违反法律。 当然,对老板来说,这是两全其美的做法,但损害了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