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个人投资者向投资企业借款(独资,合伙制除外)。 在纳税年度内,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个人投资者和个人的股利分配。 所得税是按照“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项目计算和征收的。 。 这表明,只要股东向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他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款:银行存款
最后收到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财务费用
注意:如果借款利率高于同期的银行利率,则需要对超出部分进行税收调整。
没有会计上的限制,只需要在报表的注释中进行披露,并且只需要有关的税收规定即可。
如果在年底未偿还向企业的股东贷款,则该税被视为股息,并预扣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