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为“避税天堂”和“避税天堂”。可以为外国人提供或多或少的税收负担(例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根据提供的税收优惠程度,国际避税天堂可分为三种类型:(1)纯或标准避税天堂。这种类型的避税天堂是没有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属于此类别的国家或地区是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瑙鲁。 (2)普通或普通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只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些国家还免除从国外获得的收入。这种避税天堂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仅行使地区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哥斯达黎加和利比里亚,仅对国内收入或财产征税,税负轻,不对外国来源的收入征税。其次,对国内和国外的收入或财产征税,但负担较轻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巴林和以色列,则给予外国经营者特殊的优惠待遇。牙买加,澳门,瑞士等。(3)不完整或部分的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执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法规。属于此类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包括荷兰,希腊,加拿大,卢森堡等。国际避税天堂通常范围很窄。狭窄的国际避税天堂是国际避税天堂的前两种类型。从广义上讲,国际避税天堂既包括狭义避税天堂,又包括上述第三类避税天堂。国际避税天堂的出现有其历史,政治,经济和体制原因。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避税天堂的活动日益增多,这已成为国际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避税天堂的评估在国际上混杂在一起,通常被认为既有正面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
不同国家对避税天堂的认识不同,也没有统一的国际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OECD在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程序”报告中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1.不实施金融或其他服务的收入所得税,或仅征收名义所得税,或在当地用作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地方; 2.无法有效交换信息; 3.缺乏透明度,例如不公开税收制度和税收收集;建立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开曼,百慕大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中的税收非常优惠。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经营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地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税率。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尽管国际避税天堂依靠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但也为国际投资者避税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最重要方式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个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可以通过将其全球利润转移到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来实现避税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基础公司主要包括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等。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出”型和假冒外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在国外投资。 “两端对外”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个人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在该国投资,其交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被投资方之间进行。海外公司。与中国无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大多数是贸易公司。它们通常由中间人与一家国内工厂合资成立。没有常设机构,他们就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假冒外国投资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返回中国投资,转变为外资公司,并为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类公司不计其数,尤其是在江苏和浙江等较发达的地区。以上三种类型基本上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以第三个例子为例,利润可以通过以高价进口原材料并以低价出售产品的方式转移给离岸公司,从而避免了中国的高税率。由于中国目前的税制尚无CFC(受控外国投资公司)法规,在支付了海外经营利润后,中国税务局无法强制将这些利润返还给中国用于税收目的,但如果涉及转让定价问题,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预先定价规则收回这部分税款。发达国家政府,特别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政府对国际避税天堂采取坚定的消极态度,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他们专门制定了法律和法规,以抵制离岸公司使用避税来抵制离岸公司的避税,并将国内企业限制在避税天堂的公司注册政策中。例如,美国于1962年制定的《内部税收法》和德国的《外国税法》。美国政府提出自己的政府采购计划时,命令所有政府部门禁止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的竞标机会。经合组织已威胁在2000年报告中提议的35个避税天堂中对有害的税收竞争进行经济制裁。国际压力迫使许多国际避税天堂做出承诺,以纠正有害的税收竞争并修改其公司注册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现阶段引入外国投资比防止逃税更为重要。此外,为了将离岸公司纳入税收范围,对专业标准也有很高的要求:了解各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在中国拥有完整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足够的检查和收集力量。由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现在基本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默认了逃税行为。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含义:准确界定国际避税的难度更大。根据每个家庭的长处,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团体或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资产)跨税收域流动或不流动,以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两者都有导致减少东道国财政收入的后果,但国际避税是通过法律手段减轻税收负担,而国际逃税是通过非法手段实现上述目的。
2.国际避税的原因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存在都有其内部原因,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的角度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由于纳税人的强烈愿望,即尽一切可能减少税负。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各国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下:1.各国税收体系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一致。在各国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对其他法规具有约束力。根据现行的国家法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如果一个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缴税; 2)如果某人有来自某个国家的收入资金,则他必须来自原籍国纳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则他必须在该国家缴税。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1)和(3)通常是根据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征税,这通常被称为承担全部税收责任; (2)通常是来自该国的收入或投资于该国的资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限税收责任。
2.征税的范围和方法不同。不同的国家对需要征税的东西,不需要征税的东西以及如何对不同的收入征税有不同的税种。例如,有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税率的使用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所得税,一些国家实施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的税率和税率不同。
4.税基存在差异。例如,关于所得税,每个国家都要求征收应税收入,但是应税收入的计算因国家而异。给予税收优惠将减少税基,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基。在一定税率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不同方法。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信贷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方式对纳税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减免方法对纳税人最不利。当然,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们希望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的实际管理水平有所不同。由于各种原因,每个国家的征费管理水平相距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负的要求相对较高,但由于无法跟上税收水平,因此税法是不利的,并严格执行。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很轻。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内容该法律还对国际避税程序产生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惯例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因素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在国际避税方面,有关国家一般需要对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完善税法或加强管理措施,以防止税法漏洞,防止和防止避税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