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和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收(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企业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我想问一问,承租人是否只与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签订《买卖回租协议》,在收到金融租赁公司的款项后不向该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是否进行上述业务?租户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解答[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出售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金融售后租回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获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然后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回租。当承租人通过金融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回报和风险都不会完全转移。 ”
“根据现行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融资买卖业务中的资产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范围,也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租回协议不是确定该物质是否为融资售后租回业务的唯一条件。只要它具有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的实质,就可能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外,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被确认为销售收入,因此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售后回租服务为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金融服务。 融资售后租回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 承租人。
先卖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
融资回租:
借款:制造成本---租金
贷款:银行存款
三年后回购
借款: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