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向股东的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1.贷款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
2.利率不超过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
没有会计上的限制,只需要在报表的注释中进行披露,并且只需要有关的税收规定即可。
如果在年底未偿还向企业的股东贷款,则该税被视为股息,并预扣20%的个人所得税。
有点麻烦
如果股东以自然人的名义借用
条目
借款其他应收款1,000,000
银行存款1,000,000
非常清楚
但是,由于这是自然人的贷款,因此无法向您开具发票。 只能使用借方通知单(怀疑有白色条条抵达仓库)。 最好的凭证是向董事会付款,以同意贷款通知书必须盖有公章。 而且借据都需要借款人的签名和盖章
进行年度审核时,审核单位将验证金额。 如果贷款是真的,就不会有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