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勒迪加跨国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在英国,法国和中国拥有三个子公司:Wyder,Xaar和Double Happiness。 Wyde为法国的Xaar提供布料。假设布料为1,000片,按照Wyde所在国家的正常市场价格,每片的成本为2600元。这批布应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卖给Xaar。公司;然后由Xaar Company加工成衣服后卖给中国的Double Happiness Company。 Xaar的利润率为20%。每个国家的税率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和中国30%。为了避免某些税种,勒迪加跨国公司采用了Double Happiness Co.,Ltd.将其以2800元/布的价格出售给中国,然后以3400元/张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绍尔。 ,然后由法国赛尔公司在该国的市场上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让我们分析一下这对各国税收负担的影响。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负Wade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3000-2600)×1000×50%= 200000(元)Saier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 3000×20%×1000×60%= 360000(元):对于本次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付的所得税总额= 200000 + 360000 = 560,000(元)二(2)异常交易情况下的税务负担全公司的应付所得税=(2800-2600) ×1000×50%= 100000(元)销售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双福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乐迪嘉跨国公司应付的所得税总额= 100000 + 120000 + 180,000 = 400000(元)(比正常交易节省的税款:560000-400,000 = 160,000(元))这种类型的避税主要是由于英国,法国,中国这三个国家存在的税负差异为纳税人使用转移定价转移税收负担的先决条件。案例二:美国十里来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拥有两家子公司。梧州公司当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年底应支付年度股利的5%至30%:3000万×5%= 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固定利率为4%。年底应支付给十里来股利:2000万×4%= 80元。中日两国政府对从本国汇出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税。为免除这部分税款,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分别以250万元和120万元的价格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卖给了十里来公司,而不派息。让我们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果。 1.正常支付股息时的税负。五洲公司应交的预提税金= 150万元×20%= 30万元。九州公司应交的预扣税= 800,000×20%= 16万元人民币预扣税:30 + 16 = 460,000元2.使用货物代替股息时的税负梧州和九州公司以低价向石力来公司出售货物,十里来公司获得的股息回报率与股息相当。由于付款方式的变化且没有利润,梧州和九州公司可以避免所得税和预提税。案例3:美国国内税法要求对汇入国外的股息和利息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要求对海外汇出的收入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了协调美国和法国的税收利益,两国签署了一项税收协定,规定对两国之间发生的类似收入仅征收5%的预提税。今天,德国的莱希特公司(Lecht Corporation)借给了美国的克莱因纳公司(Kleinna Corporation),每年克莱因纳公司都要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了减轻预提税负担,莱希特(Lechte)在法国租借了一个邮箱来模仿法国居民,将利息的预提税率从20%降低到5%。这是使用邮箱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根据莱希德两国的正常状况,应预扣200万美元的税款,抵扣40万美元的税款;在假冒一名法国居民后,仅预扣了100,000美元的税款。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是,跨国纳税人借用或滥用国家有关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异,漏洞,例外和缺陷,以逃避纳税义务。纳税人和纳税人。交税。基本方法和方法如下:1.避免转让定价避税。
避免转移定价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降低国内公司向海外分支机构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或打算增加与海外公司的隶属关系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中国。公司的销售,贷款,服务及其他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降低了中国分支机构的利润,并将其转移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分支机构。
2.使用国际避税天堂避税。
国际避税天堂,也称为避税天堂或避税天堂,是指一个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流入,繁荣其经济,弥补其自身的资金短缺并改善其国际收支或引进先进的国外技术来改善它的技术水平。或者在允许外国人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以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无需缴税或缴纳很少税的地区。最常见的避税方法是在没有运营机构或国际避税天堂的情况下,跨国公司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并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通过政府谈判签署的书面协议,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分配。为了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目的,缔约国必须作出相应的限制和让步,以形成适用于缔约国居民的优惠条件。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是,国际避税活动无处不在。一些不符合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非缔约国居民采用了各种巧妙的方法,例如通过建立直接管道公司来享受税收以及设立低权益公司。控股公司直接通过双边关系协议的待遇,从而减少了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这种避税条约的滥用也将发生。
4.避免通过电子商务征税。电子商务是业务数据交换和业务活动的一种数字电子手段。它是在Internet和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业务活动。在实现电子书写,数据传输,无纸交易和付款现代化的同时,还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跟踪,审计信息存储介质,审计技术方法和审计方法的一系列重大变化。 。这些使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和国际税收中的领土管辖权的概念无法有效地加以约束,也无法准确地区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或特许权转让。电子商务不仅促进了世界经济,同时也为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新的国际反避税问题。
5居民身份的改变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跨境迁移或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逃税目标的方式。
1.阐明“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关联公司的需求,集团的整体利益或业务目标和战略的需求,而不是基于独立竞争的原则确定交易的价格或成本标准。以技术或人工服务的价格或成本标准实现总体业务目标以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避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通过公开和正式的非法方法减少或避免其应纳税额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采取的防止税收损失的措施和方法,主要的预防措施如下:第一,制定具体的纳税义务措施。例如,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法规。例如,取消递延税项,通过转让价格限制关联公司之间的避税行为,以及长时间控制避税地点的子公司的海外营业利润。第三,加强税收征管。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并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检查。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避税措施的反避税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筹集资金;提供劳工服务。跨国集团内的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转移定价可能采用的方法采取反避税措施。 现在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反避税措施包括确定转让定价相关关系,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方法,同期数据的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谈判以及法律责任。 所有明确规定的条件,都允许使用转让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化整体利益,转让定价将始终存在,避税和反避税将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