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长白街128号,电话:025-58070877
国家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前身为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秦淮分局。它成立于1994年11月,当时是成立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的地方,2005年9月调整机构时更名为现名。地区局有10个部门:办公室,人事部门,法规部门,收入核算部门部门,服务部门,税收来源管理部门1,税收来源管理部门2,税收来源管理部门4,税收来源管理部门4和税收来源管理部门5。目前,地区局有85名正式员工,其中包括平均年龄为43岁。它负责秦淮地区的8200多家企业和6700多个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近年来,荣获“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税收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国家税收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多次被评为“文明单位”。由省局,市局,区委,区政府负责。 5月1日获得“劳动奖章”,江苏省国家税务先锋,南京市公务员十强等先进干部。
负责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税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黄金税收项目流转税业务的管理,推广和应用,税收申报证明,数据收集,审计管理;增值税和其他税项的每日审计和每日审计行政检查;对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判,行政处罚和听证;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税收协定的执行,反避税的执行,外国居民的税收监督,信息交流,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等。负责与税收有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组织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检查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审核和确认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单,组织实施当地出口货源的税收工作,负责对外答复,负责检查和指导发放当地出口商品的特殊付款文件和拆分票据;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和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介绍]:1.王江洪:党的领导成员,党委书记,负责党委的工作。
2,李义刚:党委常委,董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主管会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出生于1962年7月,原籍河北省深泽市,于1984年9月加入工作。他于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有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7年10月至2009年5月,任西安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副主任。 2009年6月,他被任命为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主任。
3.柴宝成:党委常委,副主任,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工作。
生于1952年5月,河南Po阳人,1968年12月加入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1994年10月至今,任西安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副主任。
4.张新祖:党委常委,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工作。
1953年11月生,陕西西安人。他于1972年8月加入工作。他于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1年4月以来,他一直担任党委委员,西安市地税局副局长。
5,陈志宇: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党支部和工会的工作。
1953年12月出生,江苏人,1970年12月加入工作,197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班毕业。自2001年4月起,任西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书记。
6,刘丽丽: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负责政治部工作。
陕西西安人,1959年3月出生,1978年2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自2002年5月以来,他一直担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和政治部主任。
7,李正平: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收集管理处和信息中心。
八,郝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的工作。
9,黄碧珍:党委委员,首席经济师,负责工商税务司和所得税司的工作。
10,李新民:副巡视员,协助柴宝成副局长,张新祖副局长。
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它直接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管辖,并负责该市的地方税收工作。
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路线,原则,政策和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承接省政府指定的地方各种税费,社会保险费和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三)负责税收工作研究,负责税收来源管理和税收评估,就税收手段的宏观调控提出建议,处理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依法处理减免税事宜。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回应。
(五)负责规划组织本系统税收服务体系的实施,实施税收服务管理体系,规范税收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和专业服务。负责组织税收优惠。
(六)编制,分发和发布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他们负责税务会计和统计计算,并评估计划的实施。负责一般发票和票务管理。
(七)负责规划组织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
(八)负责地方避税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负责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税收稽核,税收检查,规范和整顿地方税收秩序。
(十)负责组织,设立,人员和资金管理;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党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
(十一)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行为作风建设。
(十二)承担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阐明“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关联公司的需求,集团的整体利益或业务目标和战略的需求,而不是基于独立竞争的原则确定交易的价格或成本标准。以技术或人工服务的价格或成本标准实现总体业务目标以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避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通过公开和正式的非法方法减少或避免其应纳税额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采取的防止税收损失的措施和方法,主要的预防措施如下:第一,制定具体的纳税义务措施。例如,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法规。例如,取消递延税项,通过转让价格限制关联公司之间的避税行为,以及长时间控制避税地点的子公司的海外营业利润。第三,加强税收征管。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并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检查。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避税措施的反避税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筹集资金;提供劳工服务。跨国集团内的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转移定价可能采用的方法采取反避税措施。 现在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反避税措施包括确定转让定价相关关系,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方法,同期数据的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谈判以及法律责任。 所有明确规定的条件,都允许使用转让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化整体利益,转让定价将始终存在,避税和反避税将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