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是税收筹划
考虑到旧法的不足,新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筹划发生了重大变化:(1)从旧法规定的注册区规划改为企业型规划,仅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在该地区的高科技企业可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将利润转移给位于该地区的关联方并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甚至使用“区域内注册和区域外操作”来减轻税收负担。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科技企业以15%的税率降低所得税。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区域性要求。因此,必须将企业的税收计划从税收地点的计划转移到企业性质的计划。
(2)从雇员人数的规划到雇员的特征,旧的法律规定只有民政上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在这项政策的指导下,普通的盈利公司只能减少雇员数量,增加雇员人数。有计划的劳动强度;新法律规定,所有企业只要雇用合格的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并从事国家鼓励的经营活动,就可以享受减税,免税或附加减税优惠。为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认真规划和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国家鼓励的人员安置,分析上述人员和普通人员的成本和收益变化,并注意有关证书的备案和劳动。签订合同和社会保障工作。 (3)从组织规模计划向组织结构计划转变的新方法是结合“注册标准”和“实际管理组织标准”。因此,企业应预测分支机构的损益并据此建立分支机构。机构决策。
(IV)计划预提所得税在许多国家,对股息征税是一种普遍做法。而且,中国对外国公司的股息免征所得税也是“假冒外国投资”现象日益严重和税收来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通过外国低税区在中国投资的某些企业产生更大的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中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地避税。例如,目前,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以及中国和中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同意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与中国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不适用于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超过10%。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的注册地迁移到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避免了一些税收。这是一种长期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现有股息返还国外,或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生效之前将股息重新投资。您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始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
(5)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规定,“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准成立的企业,根据现行税法和行政法规,可以享受现行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国务院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法律规定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具体领域,以及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需要新设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对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颁布后获得批准成立的企业,将按照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适用25%的税率。计划在不久的将来成立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借壳”避税。这是利用已在低税区建立的休眠企业的空壳资源来从事少量业务或根本没有业务来从事新业务,从而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当然,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风险,并且更适合集团公司使用其休眠的企业来开设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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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门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他们均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纳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计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使用当期销项税来避免征税。销项税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营业税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计算的。销项税是从购买者处以平价方式收取的。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销售×税率。使用销项税避税的关键是:一是避免营业税。第二,避税率。一般而言,后者几乎没有余地,并且利用销售来避免征税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在销售方面,存在以下避税计划策略:(1)在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来延迟开户时间并延长纳税期限; (二)与货物一起出售的包装应当分开处理,不可以汇出销售收入; (三)商品销售后提价或者补贴收入,采取不汇出销售收入的措施;四(4)尽量减少销售过程中的返利,以减少销售收入; (5)采取一些合法合理的方法结清支出,减少销售收入; (六)公司特殊项目或福利设施中使用的商品应作为对外销售,但由于估值低,产品折价低而降低销售; (七)采取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对外销售; (八)换货; (IX)为雇员提供福利或发行奖励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下分发商业商品;十(10)用于公共关系将合格的产品缩减为有缺陷的产品,将其出售给另一方或以折扣价出售给另一方; (11)纳税人因销售引起的退货或折价买方退还的增值税应从销售中退还或从当期产生的销项税中扣除。
(1)使用当期进项税来避免税收。 (2)进项税是指对购买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抵税额证明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带负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避免策略包括:以相同的价格购买带有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二)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时,不仅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从卖方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委托方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努力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海关应当收取增值税缴纳证明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免税农产品购进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应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购货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减除13%; (六)扣税人员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况,防止发生:第一,在未取得并扣留扣税证明的情况下购买商品,应税劳务或代办加工货物。第二,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没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购买发票或购买证明;第三,购买证书,应税服务或委托商品不包括在减税证书中。规定了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金额,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 vi购买固定资产时,购买一些固定资产配件作为原材料,并取得进项税额抵免; (八)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中购买商品和服务,以及从应税项目中购买商品和服务,并取得增值税发票; (9)利用并发操作减少不可扣除部分的比例。
从避税计划的实际运作角度提出了以上两种策略。从本质上讲,可以归纳为:一是努力减少销项税;二是争取减少销项税。二是努力增加进项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从两个方向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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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研究美国Is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Imay子公司。 Isiya向英国出售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为30%。 Yisiya将交易收益转入百慕大公司的帐户。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纳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企业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siya并未通过“虚拟避税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分配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应支付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or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家分公司,青衣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对税收抵免使用拆分抵免法,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根据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曼特夫公司当年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青衣公司在日本损失了100万元人民币。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青衣公司的原料价格,使青衣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中国金刚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额:500万×30%
= 150万元
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x 35%= 175万
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分公司在美国缴纳了零所得税额和可抵扣额度。
(3)曼特夫公司的自付总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or支付的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元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1)金港分公司在中国上缴的税额:300万×30%= 90万元
美国金刚分行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限制为90万元。
(2)庆义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公司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人民币,自付限额为300,000人民币。
(3)Mantefor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清特福公司对清一公司的材料价格下降,使曼特福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 Mantefor Corporation应付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