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认可。为什么说可以避免税收和债务?
1:香港本身就是避税天堂,2006年以后不需要征收遗产税。
2:即使在美国,它在全球范围内征税,只要它是人寿保险付款,无论在哪里购买,都可以避免税收和债务。
注:大多数去香港购买保险的富人都渴望“避税”,“避债”和“对冲风险”的资产转移功能。
保险是高安全性的隐性资产。一些熟悉此事的人爆料说,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型业主实际上将其产业抵押给内地银行以获取现金,转移到香港购买保险,并秘密地将大笔资产转移到海外。立场,希望在“保险权利大于债务权利”的法律框架下,即使公司倒闭,手头的保险单也不会磨损并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
保险一直是合法避税的非常有效的手段,特别是对于高寿险。
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受益人支付的死亡保险金是用来保护受益人的基本需求的。这是一种原始收入,而不是继承收入。不需要偿还死者的生活债务,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国际上,免税是一种普遍做法,许多国家的税法已将保险利益作为免税内容。在避免遗产税方面,人寿保险具有三个主要优势。
●具有强大的获利能力
我们知道,遗产税必须以现金支付,继承人必须在获得遗产之前先缴纳大量遗产税。如果继承人自己没有钱,他们只能通过拍卖固定资产获得大量现金,这将导致财富缩水。但是,如果您在购买全额人寿保险之前,被保险人去世时,指定受益人(通常是法定继承人)可以立即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大量现金,以支付遗产税,这可以避免意识到财产造成的财富损失。
●可以减少总资产
由于沉重的人寿保险责任,其保费率也很高。对于50岁的男性,净人寿保险率约为50%。换句话说,如果这个人要购买2000万元的人寿保险,就必须支付1000万元的一次性保费。高额保费可以有效地减少总资产,从而减少应税遗产净额并减少遗产税。
●提供足够的风险防护
保险的初衷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护,并分散和转移人们将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果您可以提前购买足够的人寿保险,则可以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为子女留下可观的财富,并保护他们的生活需要。
避免保险一词不科学。所谓避免债务: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中的公平和同等赔偿原则。一个更科学的表述应该是保险具有资产保全的作用。下面仅讨论债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行使应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除了那些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解释(1)四。代位规定:第十一条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主张是合法的; (二)债务人不行使应有的债权的,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并不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权利,是指根据抚养关系,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提出的关于支付和劳动报酬,养老金,养恤金和养恤金的债权。诸如补偿,安置费,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补偿之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