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和凭单,不得在账簿上支出或增加支出,并经税务机关通知应当报告收入。 拒绝申报,虚假申报,未缴或者未付的应纳税额,偷逃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30%以上,偷逃额10000元以上。 但处以少于一万元的罚款,或者因偷逃税,逃税罪,第二次监禁不超过三年或者拘留,处第二次行政处罚,并处以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岁以上,偷逃税款超过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款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参考刑法
第203条
纳税人通过转移或隐瞒财产来欠应缴税款,这使税务机关无法收回所欠税款。 或者,可处以拖欠税款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刑法》第201条[逃税]纳税人利用欺诈或隐瞒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大量逃税,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分以下处罚。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以及罚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根据《刑法》,逃税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可以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组成。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一般不反对单位的处罚,但由于逃税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单位的财务处理,特别是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 。
根据上述两项刑法的规定,单位因犯偷税罪,直接负责人的财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负责人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责任。
逃税犯罪扩大案:指控未申报股权转让后,尽管缴纳了税款1000万元,却被宣州检察院判处:2006年7月,被告人王以5226万元收购徐州天佳78%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2006年7月和10月,被告人王与天津中卫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同意以价格将其持有的徐州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8%的股权出售。人民币1,612.96万元。权益百分比。
天津中卫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人王的要求,于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先后以委托付款等方式结清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2010年12月,徐州市地税局向被告王某施加了税收行政处罚和一项税收裁定,裁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9,135.38元,财产转让106,694.80元,印花税73,281.93元。逾期付款。少缴印花税53%,处罚金53347.40元,要求自收到审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2011年4月,6月和2011年8月,徐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向王某提供了三笔纳税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26日,王先生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和罚款250,2861.6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刑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