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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加油站已启动“加油卡”服务。会员客户可以使用卡消费并享受某些折扣。卡客户可以随时充值。加油站出售加油卡和增值税吗?
专业答案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售汽油卡,汽油券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销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当按照预付款方式处理有关账户,不收取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出售加油卡或燃油券时会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加油站需要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则在用户使用卡或加油站加油后,将根据加油卡或加油站退货记录将客户发给加油站。增值税发票。接受燃料卡或燃料券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燃料卡或燃料券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应当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预售单位根据燃料的实际结算情况。
分公司不是子公司,因此不属于总公司的投资收益。
整个分公司出租后,租金可以直接计入总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租金本身要缴纳流转税,最终将被合并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不论其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果在以下情况下加油站通过加气机加注成品油,则可以扣除当月的成品油销售量:
1.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的自用油。
2.如果由外部实体购买,则使用加油站的储油库代表代理商存储油(代表代理商的协议应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油。
4.用于加油站检测的燃料。
无论加油站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如现金,支票,汇票,加油站凭证,加油卡等)来收取石油销售,都应征收增值税。必须分别计算不同品种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量,才能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量。加油站通过收集燃料券和加油卡来销售成品油,并且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用于销售成品油的燃料卡和燃料券的纳税人,在出售燃料卡和燃料券时,应当按照预付款项进行有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采用成品油统一配送方式建立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总部设在同一县市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他们在同一省的县市之间经营,是否集体付款将由省税务机关决定;对于省际业务,是否由集体支付,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统一核算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各县市集中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