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国际避税天堂的原因:全世界税收制度和优惠税收政策的差异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计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以及大量避税天堂的存在,以及国家和地区之间为吸引投资而进行的税收竞争,甚至有害的恶性竞争,是一家跨国公司公司的内部化工作充分利用转移价格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最大程度地提供避税服务,使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反避税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 。
如果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没有差异,则使用跨国公司内部化的转移价格将不会具有避税功能,而只能是一种在内部市场分配公司资源的调整工具。 。在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中低税国家或什至避税天堂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西方国家仅在以下情况下才对跨国公司的利润征税:他们回到自己的祖国。利用税收制度的差异来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可以先推迟纳税,然后免费使用这部分资金;第二,如果母国在未来几年实施减税改革,它也可以享受减税改革的好处,从而减少税收。加勒比海上只有153平方公里的弹丸-被称为“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聚集了350,000家公司,并且仍以每月2,000个的速度增长,其中实际上有10,000个。到中国。
也称为“避税天堂”和“避税天堂”。可以为外国人提供或多或少的税收负担(例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根据提供的税收优惠程度,国际避税天堂可分为三种类型:(1)纯或标准避税天堂。这种类型的避税天堂是没有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属于此类别的国家或地区是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瑙鲁。 (2)普通或普通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只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些国家还免除了从国外获得的收入。这种避税天堂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仅行使地区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例如香港,哥斯达黎加和利比里亚,仅对国内收入或财产征税,税负轻,不对外国来源的收入征税。其次,对国内和国外的收入或财产征税,但负担较轻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巴林和以色列,则给予外国经营者特殊的优惠待遇。牙买加,澳门,瑞士等。(3)不完整或部分的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执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法规。属于此类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包括荷兰,希腊,加拿大,卢森堡等。国际避税天堂通常范围很窄。狭窄的国际避税天堂是国际避税天堂的前两种类型。广义的国际避税天堂既包括狭义避税天堂,又包括上述第三类避税天堂。国际避税天堂的出现有其历史,政治,经济和体制原因。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避税天堂的活动日益增多,这已成为国际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避税天堂的评估在国际上混杂在一起,通常被认为既有正面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
不同国家对避税天堂的认识不同,也没有统一的国际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OECD在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程序”报告中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1.不实施金融或其他服务的收入所得税,或仅征收名义所得税,或在当地用作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地方; 2.无法有效交换信息; 3.缺乏透明度,例如不公开税收制度和税收收集; 4.有利于外国实体开展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开曼,百慕大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中的税收非常优惠。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经营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地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税率。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虽然国际避税天堂依靠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但也为国际投资者避税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最重要方式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家象征性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收集到基础账户中公司或使用转移价格可以通过将其全球范围的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来实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基础公司的形式主要是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等。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交易的途径避税大致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出”型和假冒外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在国外投资。 “两端”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在该国投资,其交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被投资的海外公司之间进行。与中国无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大多数是贸易公司。它们通常由中间人与一家国内工厂合资成立。没有常设机构,他们就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假冒外国投资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返回中国投资,转变为外资公司,并为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类公司不计其数,尤其是在江苏和浙江等较发达的地区。以上三种类型基本上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以第三个例子为例,利润可以通过以高价进口原材料并以低价出售产品的方式转移给离岸公司,从而避免了中国的高税率。由于中国目前的税制尚无CFC(受控外国投资公司)法规,在支付了海外经营利润后,中国税务局无法强制将这些利润返还给中国用于税收目的,但如果涉及转让定价问题,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预先定价规则收回这部分税款。发达国家政府,特别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政府对国际避税天堂采取坚定的消极态度,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他们专门制定了法规,以抵制离岸公司使用避税来实现离岸公司的避税,并限制国内企业进入避税天堂。公司注册政策。例如,美国于1962年制定的《内部税收法》和德国的《外国税法》。美国政府提出自己的政府采购计划时,命令所有政府部门禁止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的竞标机会。经合组织已威胁在2000年报告中提议的35个避税天堂中对有害的税收竞争进行经济制裁。国际压力迫使许多国际避税天堂做出承诺,以纠正有害的税收竞争并修改其公司注册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现阶段引入外国投资比防止逃税更为重要。此外,为了将离岸公司纳入税收范围,对专业标准也有很高的要求:了解各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在中国拥有完整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足够的检查和收集力量。由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现在基本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默认了逃税行为。
国际避税天堂是国际避税的聚集地,是为实现特定目的或特殊原因而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优惠税收环境的国家和地区。
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
3.仅在司法管辖区征收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的列斯等
5.与其他国家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每个缔约国必须向另一国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扣收入的税收优惠。示例:荷兰
特点避税功能:
1,无税或税率较低
2,交通运输方便
3.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
4.货币稳定,汇率控制灵活
5.有一个重要的,不成比例的金融业,相对较小的实质性贸易活动
6.促进和促进避税天堂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7.税收协定的存在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