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税是国家为限制某些特定行为或开放某些财务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
抵税罪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有义务缴税和预扣税的自然人。
演员客观地实施了暴力和威胁性的方法来抵制纳税。如果其目的不是为了抵制纳税,而是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税务官员依法履行职责,则应根据刑法第277条予以惩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的攻击或胁迫。例如,袭击,绑架,扣押,监禁等。此外,为了阻碍税收,破坏税务人员的交通和通讯设备并捣毁税务机关,他们还犯下了暴力。由抗税犯罪惩罚的暴力只会导致轻伤。 ◎如果使用暴力税收抵制造成的伤害超过此限制,则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并根据伤害和杀人罪予以处罚。和罚款。
所谓威胁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抵制纳税人的方法,使纳税人处于恐惧状态以抵制纳税。威胁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杀死,伤害,破坏财产,伤害亲戚和损害声誉。
信息技术条件下消费者行为的特征
3.1互联网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市场交易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供需双方需要了解其机会。人们只有在他得到的超过他的付出时才进行交易。因此,他搜索信息。但是信息搜索很有价值,而且花钱。实际上,人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是基于特定的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不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如何充分利用社会中分散的各种信息。从Internet的特性来看,它实际上是一个高速,大容量,范围广泛的服务对象和低成本的信息传输通道。它的三个基本功能(电子邮件,Telnet,FTP)以及各种应用程序资源和服务项目消除了全球信息流的技术障碍。互联网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消费者拥有越来越多的信息。
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卖方的关系处于不利地位。拥有信息。在当今的大多数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例如,公司比消费者更了解其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卖方使用此信息将产品和服务出售给最有吸引力的客户,并采取价格歧视策略,该策略根据市场条件向一些消费者要求一个价格,而向其他消费者要求另一个价格。这样,卖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更多的利润。毫无疑问,价格歧视的根源在于消费者对交易产品信息的掌握。消费者掌握交易信息的越多,其讨价还价能力就越强,反之,卖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就越强。
在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互联网构建了一个虚拟的商业市场,从两个方面改变了买卖双方的信息占有状况。首先,在互联网的帮助下,消费者可以收集越来越多的信息,并且趋势正在出现:消费者越来越希望通过渠道获得信息而不会产生任何偏见,并且他们不希望制造商垄断或提供信息。可以使用Internet提供的中立信息来查找满足其需求并具有最高性价比的产品。其次,在传统的商业环境中,卖方大部分时间控制着大多数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等。消费者收到卖方要通过媒体向他们表达的信息,卖方不希望披露消费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信息。但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通过Internet,聚集在聊天室中的人们可以检索和讨论相关内容,BBS参与者可以找到有趣的公告内容,并且可以向提供公告的作者提出问题。从业务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消费者之间的经验和意见交流。当然,它也包括许多潜在消费者的意见,这些潜在消费者从使用过某个制造商的产品或服务的客户那里收到正面或负面的评论。
(2)消费者的主动性不断增强
商品交换是一个复杂的双向学习过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想了解自己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并会提出一些问题。互联网赋予消费者权利。在信息技术条件下,消费者完全享受互动的操作方式,他们愿意拥有自己的信息,开发所需的产品以及自己搜索公司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通过计算机网络参与产品决策,选择颜色,样式,包装等,然后自己下订单。在定制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特殊要求,他们参与的越多,销售产品的机会就越大。
在Internet上,消费者可以自己搜索有趣的信息,过滤和浏览大量信息,然后综合使用这些信息来形成自己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判断。这表明在线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消费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