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帐户上:
借款: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款:应付给员工的薪金福利费
借款:应付给员工的薪金福利费
贷款:银行存款
税收:
1.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企业提供免费旅行的规定《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人奖励》(财税[2004] 11号)规定:
按照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从事商品的营销活动以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向杰出的销售绩效人员提供。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旅行费用和旅游费用向个人提供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商品,证券等) ,应根据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支付。
因此,差旅费总额应在个人之间平均分配,包括在月薪中,应根据“工资和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雇员,根据“劳动收入”(即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由于员工差旅与生产和经营无关,因此不能在扣除税项之前扣除费用,结算时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公司如何计算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分录,员工差旅费都必须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不能在税前扣除。
扩展的信息
员工的外出游玩费用不可在税前扣除:
“员工福利”下列出的差旅费“费用”项目无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额的范围,包括:
( I)尚未成立独立的社会功能型企业,其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设备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工资,薪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成本等。
(II)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运输提供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员工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费补贴,中暑预防工人补贴,职工差价补贴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用,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定居费用,探亲假旅行费用等等。显然,旅游成本不在其中。因此,旅游费用不能包含在“雇主福利费”中。
管理费-福利费已包含在2008年前的会计处理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原因是,根据原始的国内企业所得税法规,纳税人是根据应纳税工资总额计算的。扣除额按14%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使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主要的变化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已经从“计算的扣除额”更改为“发生的”。在2008年之前,税务部门没有监督支出的使用。如果没有扣除,则可以计算。年底可能有未使用的余额。新的所得税法要求加强使用管理,强调“发生”在指定范围内,否则不允许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费提供营销人员免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该公司组织员工差旅,应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用”中。
如果发票的付款人是公司,则差旅费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