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维修收入征税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 339#
1998-7-31
区县地方政府直属市行政局的税务局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维修收入征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请参考实施。
1998年7月31日,北京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已从电梯维护和修理中收取收入。关于税收问题的答复
国税函[1998] 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
贵局的“电梯维修保养收入”已收到“税收问题说明”(深国税发[1998] 144号),答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商品范围,但在安装和运行后,它们与建筑物相关,一起构成房地产。因此,从销售(企业生产或购买的)电梯的收入以及安装,维护和修理的责任中征收增值税。不从事电梯生产和销售,仅从事电梯维修的专业公司,营业后发生的电梯维修收入要缴纳营业税。
深圳市悦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梯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获得的电梯维护保养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电梯公司。我们公司的销售和安装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建立了两个相关的法人公司来运营该项目。这样,我们对设备销售征收17%的增值税,对设备征收3%的营业税。如果您不单独注册,那么您将统一支付17%的增值税,这是一种损失。
如果英雄
的混合销售涉及商品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则表示混合销售行为。
电梯的销售需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