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是,跨国纳税人可以借用或滥用相关的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条约来逃避纳税义务,从而利用其差异,漏洞,例外和缺陷。纳税人和纳税人。无税或少税。基本方法和方法如下:
1.避免转让定价税。
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意味着跨国纳税人人为降低中国公司向海外分支机构销售商品,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增加海外公司中国分支机构的销售或贷款,服务以及其他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降低了中国分支机构的利润,并将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分支机构。
2.使用国际避税天堂避税。
国际避税天堂,也称为避税天堂或避税天堂,是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其经济,弥补其资本短缺和改善国际收支或引进先进外国技术以改善其收入的国家。技术在一个国家内或一定范围内的水平,允许外国人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以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无需缴税或缴纳很少的税。最常见的避税方法是在没有运营机构或国际避税天堂的情况下,跨国公司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并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条约是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通过政府谈判签署的书面协议,目的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分配。为了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目的,缔约国必须作出相应的限制和让步,以形成适用于缔约国居民的优惠条件。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是,国际避税活动无处不在,一些不符合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非缔约国居民采用了各种巧妙的方法,例如通过建立直接管道公司来享受税收以及直接利用双边关系来成立低权益控股公司。协议待遇,从而减少了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这种对避免税收协定的滥用也将发生。
4.避免电子商务征税。
电子商务是一项使用数字电子设备交换业务数据并进行业务运营的活动。它是一个相互关联且动态的业务活动,发生在Internet和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在实现电子书写,数据传输,无纸化交易和付款现代化的同时,还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跟踪,审计信息存储介质,审计技术方法和审计方法的一系列重大变化。 。这些因素使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和国际税收中的领土管辖权的概念无法有效地加以约束,也无法准确地区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或特许权的转让。电子商务不仅促进了世界经济,同时还为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新的国际反避税问题。
5改变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跨境迁移或避免成为某个国家的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逃税目标的方式。
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措施
(1)坚持依法管理税收,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们都是非常高级的法律,对新法律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认真的态度,严格的标准和严格的措施,必须将依法征税的思想纳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中。一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和方法,逐步增加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守情况。我们将彻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的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机关和程序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执行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严格禁止制定或修改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符的政策法规,有意识地抵制干扰企业所得税执行的行为。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必须彻底清理。任何不符合新税法统一规定的人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停职。有必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便为依法行政提供机构保障。三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所得税执法检查,加大对执法缺陷的调查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动。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责任后评估制度
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责任后评估制度,分工明确,强有力的指导,到位的管理,上下协调,明确的奖惩机制。有必要促进建立国家与土地税收的协调协调机制,与外部部门的合作以及国际合作,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所得税逃税,促进反避税等任务。重视中介机构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税收水平回避。
(3)按照黄金税收阶段的总体要求,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技术建设,增加科技含量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信息技术建设,提供强大的信息安全保障。一是加快满足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的特殊应用功能的建设,完善证管信息系统,加强企业所得税来源监控,审批,分类账管理等模块功能。税收评估,收入预测分析和统计查询。实施全面的信息管理。二是加快纳税信息交流平台的推广和应用。明确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流的职责,规范信息交流的内容,格式和期限。所有省级局将上载其管辖的分支机构的所有信息,并将其上载到局。总局会与有关税务机关进行梳理,以实现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即时沟通和信息共享。第三是开发包括基本信息(例如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时间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收集软件,并加快相关业务,技术和数据标准的开发。
(4)
(1)相互谈判
中国所有的税收协定均包含相互谈判条款,该条款构成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谈判解决税收问题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期实施《 El税收协定》以来,中国税务机关就有关具体案件与有关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的谈判,解决了一系列重大和重大的税务纠纷。例如,1998年,在亚洲国家设立的中国船务公司子公司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有些应征收的税收不应该征税,那些不属于应税项目的税应包括在应税范围内。一个国家还冻结了中国公司的银行存款,使中国船只滞留在港口,每天要支付数十万美元的港口使用费。公司将相关案件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后,我们迅速与另一方开始谈判,妥善解决了争端,并为中国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也已妥善解决:(1)中国航空公司与俄罗斯税务机关之间在支付道路建设税和文化设施税方面的纠纷; (2)中国金融机构与日本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纠纷(3)中国境内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税务机关之间关于利息免税待遇的争议。
“走向全球”的公司和个人不排除在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中遇到税收问题时通过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在具体工作中,中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尽管中国与乌拉圭之间没有税收协定,但一家中国船运公司在乌拉圭遇到税收问题后,在中国与乌拉圭税务局之间进行了友好谈判之后,它已成功解决了税收纠纷。
(II)信息交换
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是指税收协定,信息交换协议或互助协议的主管国内订约当局,以执行该协议,协议和税收协议和协议法规,同时交换所需的信息。缔约方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有关国家之间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法。它的主要目的是双重的:其一是核实某些事实,以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其二,是为了使税收协定得以执行。另一种是协助税收协定的当事方执行其国内税法。信息交流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消除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边界性质与税收管理的国家性质之间的矛盾,并有效地打击国际偷窃,逃税和滥用税款的欺诈行为。因此,这是国与国之间税务机关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信息交流通常仅限于已签署税收协定,信息交流协议或关于税收征管的互助协议的州。很少有税收信息交换是通过国内法进行的。信息交流必须通过主管当局进行,有关信息交流的实施文件应由有关国家税务机关的代表签署。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交换的类型包括特殊信息交换,自动信息交换,自发信息交换,全行业信息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特殊信息交换是指一国税务机关询问有关国内税务案件的具体问题,并要求另一国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条约或其他法律工具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进行核实的行为。自动信息交换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的行为,自动向另一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分批收到的特殊收入的信息。自发信息交换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为向另一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它认为对另一国家的税务机关有用的信息而采取的自愿行为。全行业的信息交换不是特定的纳税人,而是特定的经济部门,以及协议或协议缔约国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