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转让定价方法最为明确,但由于大多数企业仍不熟悉这些定价方法,因此有必要在关联交易报告和实际业务运作中加深对这些方法的理解。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将上述转让定价方法更好地应用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以下建议供纳税人参考:
适用可比的非受控法律:
(1)对于可比的非受控法律的适用,如果有可能找到可比的非关联交易,则该方法是最直接的遵守公平贸易原则的可靠方法。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具有相同事实和条件的交易。交易中的任何差异都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相关差异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但是调整的程度和可靠性将影响可比较的不受控制的价格分析的有效性。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可比的不受控制的价格方法作为调整方法。
“成本加成”的概念:
(2)在《措施》发布之前,原始法规中的“成本加成”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即,成本溢价的计算依据应仅指销售成本,也应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 《办法》第二十五条阐明了成本增加法的概念。也就是说,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的无关交易的毛利。此计算方法与《 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一致。因此,大多数纳税人应注意将这种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使用的成本加合理利润法区分开。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公司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定价时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可能与理论上用于关联交易审查的验证方法不同。
《办法》第37条:
(3)根据《办法》第37条,转让定价方法不仅必须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来选择,而且还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在评估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时,税务机关将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分析和评估。中国对转让定价的立法和执行越来越严格,税务机关也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转让定价经验。企业应为此做好充分准备,以向税务机关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证明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办法》第3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使用《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来分析和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使用公共信息材料,您也可以使用非公共信息材料。但是,实际上,税务机关通常倾向于使用公共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分析。仅当公共数据不可用或不可用时,才会使用非公共数据。
其他说明:
(4)为了为所选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信息和可靠的数据支持,纳税人应在提交给企业的同期数据的可比性分析部分中尽可能清楚税务机关,以便更好地证明所选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011〕167号),地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领域已开始扩大,并正在积极投资国内投资。传统反避税调查的调整依据。企业在新的反避税措施等领域扩大工作。应注意国内转让定价的行为。由于反避税调查信息的机密性,因此有无数公开可用的调查案例。因此,企业应警惕转移定价的税收调整风险。
建议公司进行转让定价时,应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以使利润回报与其职能和风险相匹配。特别是,具有大量关联交易的类型,长期亏损,微薄利润和跳跃性利润的公司应重新检查其转让定价安排。这些公司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同时,企业在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还应随附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这不仅可以敦促企业认真安排集团成员之间的隶属关系,而且,如果税务机关不当要求企业转让定价以缴纳税款和利息,则支付的税款利息将较低。
人为调整劳动力转移价格。集团公司利用劳动报酬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本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税负,可以通过对劳动或其他服务费用收取过多或不足的费用来分摊成本和转移收入。
免费提供资金并调整贷款利率。集团公司利用资本贷款业务取得未偿还的贷款,预付款等,或改变共同基金贷款的利率,增加公司成本或降低财务成本,以控制各种关联公司的损益。实现重建分配利润的目的。
调整无形资产的估值和研发费用的分配。在这种转移定价方法下,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中签署成本风险协议来调整和改变支付价格,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会员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但也是公司逃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方法。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的原则是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方法有多种,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为了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从而评估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细节。
披露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标准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本标准将它们视为关联方;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由一个方控制,则本规则也将它们视为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由其他企业控制,并在同一控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控制的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人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收费或支付。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其应税所得,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买卖活动的调整顺序为:
(1)独立企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 }}(2)以转售给无关的第三方为代价应获得的利润水平;
(3)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其他合理的方法。
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相似。但是,中国没有其他合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采用调整获利率的方法,其结果往往违背正常交易的原则。关于调整顺序,0ECD从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准则。它不支持各种方法的机械顺序的规定,而是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 1995年,0ECD重申了这一点,但仅指出交易利润方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方法和利润分配方法)仅在传统交易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使用。美国还于1992年宣布取消使用顺序,只要求选择方法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佳法律的要求。因此,没有人为地规定调整方法的选择顺序的依据,只要符合正常交易的原则就可以采用。同时,中国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应借鉴0ECD中关于转让价格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进行详细调整,并引入交易利润法,以在无法获得可比较的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来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以扩展当前在国外更流行的APA系统,即以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前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为基础。计算所得税。关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要求企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