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单位资金存入帐户。”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禁止个人以个人名义将公积金转为储蓄存款,《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储蓄行政管理总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积金转为储蓄存款。”公积金私人储蓄的法律解释是“单位或个人将公积金转为公积金的行为”。
1.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资金到帐户中”的行为应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
2. 2005年2月1日生效的《金融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条例》对私人存放公共资金的行为采取双重惩罚制度,即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同时直接负责人员。第十七条规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自存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户,追回私募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共产党纪律条例》第123条。 《条例》第123条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出党内职务并留给党派检查。 3.解散党籍。
呵呵,这取决于最终结果和他的动力。
1.私人存放公共资金容易诱发犯罪。私人存放公共资金严重违反了金融经纪人的法律,为那些违反法律和纪律的人提供了机会,导致挪用公共资金甚至破坏公共资金。对于微利,存款利息将分为赃物。随着自私欲望的不断扩大,勇气将越来越大。时机成熟后,其中一些将被贪污并开始犯罪。 2.私人存放公共资金会加剧不良趋势。为了满足自己的自私欲望,有些人豪华地装饰了他们的办公室,购买了高端办公设备,吃饭,喝水和挥霍,这加剧了不健康的趋势,例如奢侈和浪费。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他们有控制权。一些活钱可用于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奖金和福利。实际上,这已接近犯罪。 3,公共资金的私人存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损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缺乏对私人资金公共存款的监督,那些控制这些资金的人很难束手无策,挥霍无度,花钱,甚至花很多钱赌博或抚养情妇。一旦发生“东窗事件”,便携式模型便潜逃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最终都无法逃脱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