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合理避税就是由于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会计人员需要利用这一机会制定良好的税收筹划。
兄弟,请仔细研究以下内容: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措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收入暂行条例》税收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详细细则”)是本着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的。
第2条第4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是指它可以提供适当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法律”表示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I)权责发生制。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II)匹配原理。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当期分配或摊销时予以抵扣。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应报告的可抵扣费用,不得提前或递延。
(3)关联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必须与从性质和来源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V)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营业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性支出本期不直接扣除。这些资产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除《规章》第7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诸如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下跌价格准备金,短期投资准备金,长期投资准备减值限额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除国家税收法规要求的可提取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包括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超过或超过法律范围和标准的实际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确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种资产的成本,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进行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相关资产的增值或亏损在纳税时予以确认和变现的,有关资产的成本可以根据评估后的价值确定。确认。
第二章费用和支出
第8条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产品,材料,废料,废料,废料等),提供劳务和转移的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的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指可以制造和提供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相同投入的共同成本。
的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一个
基本税率:
1.增值税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