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获得的工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公司使用报销发票将部分工资支出的性质更改为报销支出,以便员工获得相同的收入。 ,减少收入性质的个人工资,为员工自然发挥避税作用。
1.税收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标准无偿获得财政收入以履行其职能的一种手段。形成了特定的分配关系。
2.免税是指通过税收,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的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国家,而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对价。税收的无偿性质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收入分配性质有关。
3.自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意味着政府无需在收到税收后直接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
4.不偿还税款是征税的实质。它反映了社会产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效的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质是将税收与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区分开的重要特征。
5.税收的固定性质是指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征税,即规定了纳税人,征税对象,税项,税率,定价方法和时间段提前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试用期相对稳定,这是固定的固定收入。
中国没有公司税。
国际避税分为正向避税和反向避税。避开高税收管辖区并进入低税收管辖区的纳税人的避税称为远期避税,否则称为反向避税。数据如下:
避免远期纳税:如果公司总部位于A国,而其分支机构位于B国,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而公司的所得税率则为收入是一万元。此时,A国的应纳税额为10,000×40%= 4,000元。如果总部通过“高进低出”方法将收入的一半转移到B国分支机构,则该总部在该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 x 40%= 2,000元。该公司在B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 x 33%= 1,650元。对于跨国纳税人,可减少350元的税收。但是,跨国纳税人的这种避税行为导致甲国政府减少了税收收入(10,000-5,000)×40%= 2,000元,而乙国的税收却增加了5,000×33%。 = 1,650元。
反避税:A国增加税收收入27,500元,而B国减少税收收入:50,000×35%= 17,500元。 B国因B企业减少的利润为:39,000-19,500 = 19,500元。从数量上看,企业B因国家B减少的利润正好是跨国纳税人的多重征税与企业A增加的利润之和。企业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其余为50,000元。利润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家A的企业A。因此,企业B应付的所得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 B企业的税后利润在A企业和B企业中。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为:32,500×40%= 13,000元。乙公司的利润应为:32.500×60%= 19,500企业A。如果增加50,000元,则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从表面上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减少国际税收义务,还会增加国际税收义务。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它将使净利润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与反向征税前的情况相比,企业A的利润有所增加。 A国中的A公司在B国中经营一家合资企业B。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根据协议,税后利润中有40%属于企业A,60%属于企业B的乙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B应实现的利润为10万元。根据税法,A国的所得税率为55%,B国的所得税率为35%。因此,企业B应向国家B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00,000×35%= 35,000元。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100,000-35,000 = 65,0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分配,企业A的利润为:65,000×40%= 26,0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为:65,000×60%= 39,000元,由于企业A操纵了企业B的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企业B实现了应税所得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利润转移给了国家A的企业A。企业B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 B企业的税后利润在A企业和B企业中。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为:32,500×40%= 13,000元。乙公司的利润应为:32.500×60%= 19,500企业A。如果增加50,000元,则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从表面上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减少国际税收义务,还会增加国际税收义务。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它将使净利润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与反向征税之前的情况相比,企业A的利润增加额为50,000(55%-33%)= 10,000。人民币A的税收增加了27,500元,而国家B的减少的收入为:50,000×35%= 17,500元。企业B的国家B的利润减少额为:39,00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