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社保没关系,做工资超过2000的分开做就行。交保险按最低的扣就行了。
就好像不回答社会上就没偷税漏税的一样。真清高啊!
当前的常用方法如下:
(一)在扣除应纳税额之前,尽量安排工资分配;
(二)改善职工福利,减少名义收入;
(3)可以采用延期或提前的方法来大致平均月薪收入;
(4)纳税人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改善员工福利和减少名义收入的方法有:
(一)企业提供住所是合理避免个人所得税避税的有效方法;
(二)企业提供度假旅行津贴;
(三)向保险公司购买理财保险;
(4)其中一部分包含在工资单中,其余的工资通过发票偿还;
(五)争取税务部门的更多利益,争取更多利益;
(六)实物分配;
(7)多付公积金(但同一家公司也面临多付,好像重庆的出资比例是确定的)
(8)公司提供员工福利设施。例如:①公司免费提供午餐,或者公司直接为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 ②公司提供并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公司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公司提供运输; ⑤公司为员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并为员工子女提供奖学金等。
每月免税额为:3500 +五险一金= A
* 12个月,每年免税额。
300,000-12A =税收收入,此收入
1.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费率和基数(不超过当地最高限额)负担的养老保险(8%)和失业保险(1%)免征两种税(税前扣除)。
2.职业伤害保险只是单位负担,也要在税前扣除。
3.提高公积金基数,将存款率控制在24%以内(个人为12%,单位为12%),并通过合理地向公积金缴款避免缴纳个人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该单位承担的车辆补偿(有偿报销)可以在税前扣除。
5.或者简单地要求员工使用发票偿还工资,企业直接输入管理费。
合理的工资工资避税方法。 工资被转换为支出,发票被退还。 但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公司通常不允许这样做,因为这不利于控制和财务数据分析。
你好!
其实企业运用合理的方式为员工合理的避税,对员工也是一种福利,更是一个体现公司人文文化的一个良好手段。
工资与奖金的合理避税管理
一、弄清楚几个概念
1.合理避税——合理避税不是说要违法偷税漏税,而是说在合理的情况下如何少交税。
2.年终奖——“大家俗称的‘年终奖’其实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年终奖金应缴税计算公式——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年终奖适用税率确认方法——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个税临界点效应——据业内人士介绍,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个人所获取的工资类薪金所得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这个点就称为临界点,这种“多发少得“的现象,称为个税临界点效应。
6.个税平衡点——对应于个税临界点,同样也存在着一个平衡点,使得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
给你举几个例子,供参考。主要还是靠个人悟。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 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 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 500-500)×10%+500X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李某系某卷烟厂——名职工,在工作之余,李某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一些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1998年1月1闩李某正式被聘为该校讲师,月薪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1998年12月—次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同时,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搏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出应纳税额为:
1000-800+2500+200=2900
500×5%+1500×10%+900×15%=535(元)
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这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
1)对在十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余)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资、薪余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即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门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数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个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足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
[2500-(800-600)]×15%-125=220(元)
3.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
(1000-800)×20%=40(元)
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税额为220+40=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