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国税发[2009] 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城市和郊区。不少于15%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根据预售收入和上述应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率为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该地标分布在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2),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5,000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提税项的处理
1.未完成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估算了应课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的应课税毛利率应不低于3%;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中不少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的百分之二十;不少于地级及地级市区和郊区的人口的15%。;其他地区不少于10%。
使用营业利润率来预测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再考虑当期费用金额;在计算完税金毛利率后,将预售收入乘以毛利润,减去与同期相关的费用,税金和附加费(根据预售收入收取的税金和附加费)。采用税额计算毛利率法更为科学,合理和合法:营业利润率法不考虑纳税人当期取得预售收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税金及附加,实行统一比例。以前发生的支出,税金和附加费将在“秋季后结算”,这将给税收调整带来很多麻烦;税额计算方法为毛利率法,本期发生的实际费用,税金及附加均已按照法律规定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扣除之后,在产品开发完成之后,只需考虑产品应税成本的新问题。
当前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如下:
当前的应税毛利润=当前的预售收入×估计的应税毛利率
当前的应税收入=当前的毛利润-本期费用-已支付的当期税金和附加费
当前应交所得税=当前应纳税所得额×33%
第二,成品开发的税收处理
完成的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如下: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
=通过预售收入确认的实际销售收入-应税成本(与预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预售收入毛利润=当前的预售收入×估算的应税毛利率
完成年度的应税收入=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预售收入毛利-当期应税收入
III。所得税预缴业务案例及注意事项
【案例摘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初开发了一个“普通住宅”项目。整个项目于9月底完成,并于10月投入使用。该年发生的经济业务摘要如下:
第一季度发生的支出为15万元,预售收入为200万元,“预收款”余额为200万元;
第二季度的费用为80,000元,预售收入为400万元,“预付款帐户”余额为600万元;
第三季度发生的费用为17万元,预售收入为408万元,“预收款”余额为1080万元;
该项目的房屋开发总成本为1,050元(包括土地支付200和利息支出2000万)。商品房可售面积为10,000平方米,销售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到第三季度末,总共预售了6000平方米。第四季度费用为30万元,其余4000平方米全部售罄,收入720万元。
公司的适用税率汇总:营业税率为5%,城市建设税为5%,教育费附加费为3%,土地增值税预提税率为0.5%,预计毛利率为10%,所得税税率33%。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调整因素,按季度计算的所得税计算方法总结如下:
第一季度产生的费用为人民币150,000元,营业税及附加10.8(200×5.4%)10,000元,土地增值税1(200×0.5%)(10,000元)。:
应税收入= 200×10%-15-10.8-1 = -6.8(万元),应交所得税为0。